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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9-09 1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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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润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位于嘉兴国际商务区,精装住宅,交付时间2024年12月31日,绿化率≥30%,区域交通便利。华润置地润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嘉兴华润置地润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华润置地润府售楼处电话: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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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 花园洋房

装 修:精装

区域所属:国际商务区

交房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开 发 商:嘉兴润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得 房 率:83%

建筑面积:约234000㎡

绿 化 率:≥30%

占地面积:约70000㎡

容 积 率:1.5-2.15

房屋结构:剪力墙

面积;高层108-110-130-155平

价格;精装修19800*平米

◆嘉兴南湖区「华润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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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嘉兴润府周边配套:

教育:范围内有19个幼儿园; 6个小学,如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嘉兴经开实验小学槜李校区、嘉兴市实验小学(东校区)、嘉兴南湖国际实验学校、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嘉兴经开实验小学、英华教育小学部等; 13个中学,如嘉兴一中、嘉兴市第四高级中学、嘉兴市第五高级中学、嘉兴南湖实验中学、北师大嘉兴附中等。

医疗:楼盘周边医疗资源较为丰富,范围内有5个一级及以上医院。其中㓟嘉兴常春藤医院,为医疗需求提供了保障。

商业:周边范围内有7个商场,商业配套成熟,完全可以满足日常购物需求。

生态:楼盘周边生态环境优越,周边范围内有21个公园,非常方便日常休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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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的用心从项目选址就开始了...

润府位于国商核芯,各类优质配套资源环绕,是当之无愧的城市封面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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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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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华润置地润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城市干道纵横,出门就能上高架,去嘉兴各区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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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生活√

润府4km范围内分布着万达、鸿翔万朵城、星河cococity等醇熟商业配套,尽情享受买买买的快乐~

项目更是自带高端写字楼以及精品商业盒子,出门就是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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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5km的嘉兴妇幼保健院,直达哥伦比亚凯宜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守护家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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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溪湖生态公园(规划中)+中央公园双公园环绕,中央公园更是对标世界级城市公园,是嘉兴的城市名片,从生活到自然,从繁华到繁花,邂逅四季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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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府环绕√

嘉兴同济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北大附属实验学校(私立)、诺德安达学校(私立)都在润府约3km范围内,周边教育资源丰富,幼小初高一站汇聚,书香育人,销售电话:186-6709-7609√√【微信同号】高知为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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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润府,打开理想人居,尽享地段优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由土地或房屋权属承受人缴纳。对于需要买房的人来说,了解契税相关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二套房契税2025最新政策是什么?契税怎么认定二套房?本文就给大家详细解读!

二套房契税2025最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2025 年二套房契税政策延续以下内容:

1.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

2.家庭第二套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执行说明: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 同时废止。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契税怎么认定二套房?

认定二套房缴纳契税通常依据以下标准,不同地区可能在细节上略有差异:

1.房产登记记录:在本地或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计入)已有住房登记记录,再次购房即认定为二套房。

2.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此前住房贷款是否还清,只要在征信系统中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可能被认定为二套房。

3.家庭住房总量:以家庭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住房数量为判定依据。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再购住房则为二套房。

以上就是二套房契税2025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由于各地执行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实际办理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前言

《周礼》、《仪礼》、《礼记》,合称三礼。《周礼》又称《周官》,讲官制和政治制度。《仪礼》记述有关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礼仪制度。《礼记》则是一部秦汉以前儒家有关各种礼仪制度的论著选集,其中既有礼仪制度的记述,又有关于礼的理论及其伦理道德、学术思想的论述。这里,仅就有关《仪礼》一书的一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仪礼》的篇数与作者

今《十三经注疏》本《仪礼》,共十七篇,目次如下:

士冠礼第一

士昏礼第二

士相见礼第三

乡饮酒礼第四

乡射礼第五

燕礼第六

大射礼第七

聘礼第八

公食大夫礼第九

觐礼第十

丧服第十一

士丧礼第十二

既夕礼第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有司彻第十七这个次序,为汉刘向《别录》所列。据文献记载,汉武帝时,在孔壁中发现《古礼》五十六篇,其中十七篇与汉初经生所传十七篇《仪礼》相同,但多出三十九篇。此三十九篇礼文久佚,学者称之为《逸礼》。

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十七篇《仪礼》是不是一个残本。一种观点据此认为,十七篇《仪礼》是一部残缺不完之书。另一种观点正与此相反,认为十七篇《仪礼》并非一不完全的残本,而是一部完备的著作。清人邵懿辰《礼经通论》对此有很详细的论证。《礼记·昏义》说:“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观今本《仪礼》十七篇,《昏义》所说作为“礼之大体”的上述八项内容,皆完整无缺。另外,《礼记》中有很多篇是直接解释《仪礼》的。

《礼记》有《冠义》释《士冠礼》;有《昏义》释《士昏礼》;有《问丧》释《士丧礼》;有《祭义》、《祭统》释《郊特牲》、《少牢馈食礼》、《有司彻》;有《乡饮酒义》释《乡饮酒礼》;有《射义》释《乡射礼》、《大射礼》;有《燕义》释《燕礼》;有《聘义》释《聘礼》;有《朝事》(《大戴礼记》)释《觐礼》;有《丧服四制》释《丧服》,都不出《仪礼》十七篇之外。由此可见,今本《仪礼》,应该说是一部体系和内容完备的著作。邵懿辰认为,“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记·礼器》),古来之礼,不止此十七篇,亦不止《汉书·艺文志》著录五十六篇。至孔子时,礼文废阙,冠、昏、丧、祭、射、乡、朝、聘这八方面,统括礼之大体,故孔子手定此十七篇以为教本。所谓《逸礼》,即令非伪,亦不过是“孔子定十七篇时删弃之余”,“大抵秃屑丛残,无关理要。”这便涉及到《仪礼》与孔子的关系问题。

关于《仪礼》的作者问题,传统有三种说法,一说周公作,一说孔子作,一说周公作孔子删定,清人又有疑《仪礼》为伪书者。清姚际恒作《古今伪书考》,认为《仪礼》是“真书杂以伪者”(见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书店1985年版第254页)。顾栋高作《左氏引经不及周官仪礼论》,则直疑《仪礼》为汉儒所缀辑。

伪书说不能成立。汉代《仪礼》的传授,自汉初高堂生以下五家(高堂生、萧奋、孟卿、后苍、二戴),不绝如缕,条理清楚。先秦典籍,如《左传》、《论》、《孟》,对《仪礼》所记礼仪节次,多所称引,都可为证。此点清人胡培翚《仪礼非后人伪撰辨》论之甚详。周公作《仪礼》之说亦不可据信。盖礼仪乃因俗立制,有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大戴礼记·礼三本》所谓“凡礼,始于脱,成于文,终于隆”,讲的正是这个道理。邵懿辰《礼经通论》说:“礼本非一时一世而成,积久复习,渐次修整,而后臻于大备。”这种看法是对的。但若依此说,《仪礼》作为周礼,便不能遽尔完成于周初的周公。梁启超说:“《仪礼》。。大抵应为西周末春秋初之作。”(《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260页)

此说当近乎历史实际。

关于孔子与《仪礼》的关系。《史记·孔子世家》说:“书传、礼记自孔氏。”此处“礼记”,即指《仪礼》。《史记·儒林列传》说:“孔子闵王路废而邪道兴,于是论次《诗》、《书》,修起《礼》、《乐》。”按史公说法,孔子对《仪礼》,是“修起”,而不是“作”。“修起”,就是整理修复,免于澌灭。孔子生当春秋“礼坏乐崩”之世,对三代之礼,特别是周礼,上下搜讨,力求其重建,此点史有明文,不必复赘。

《礼记·杂记下》说:“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檀弓》篇亦记载此事。这是孔子“修起”《仪礼》的确证。《礼记·礼运》记孔子答弟子子游问礼语云:“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夫礼。。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邵懿辰认为射御之“御”为“乡”字之讹。孔子关于礼之所论列,正是《仪礼》十七篇的基本内容。由此可以说,《仪礼》一书的内容,非一时一世而作,大致形成于西周末春秋初,孔子编定为十七篇,使周代礼仪之大体,得以保存流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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