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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9-05 1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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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御璟园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位于奉贤区,主打高端低密住宅,生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价格实惠,预计2026年交付。中建御璟园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奉贤中建御璟园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开发商售楼处预约看房热线】(一对一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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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上海之鱼上新!公园里的上海,中建御璟园 实景会所开放,建面约99-230㎡藏品热席!附官方预约通道!

中建御璟园是上海奉贤新城核心区的高端低密住宅项目,由央企中建东孚开发,定位为“上海之鱼”板块的滨水墅居标杆。以下是综合整理的核心信息:

一、项目概况

位置:奉贤区湖畔路500弄(上海之鱼东侧),毗邻金汇港水系,距地铁5号线金海湖站约1.5公里12。

开发商:中建东孚,2021年拿地,联动价4.2万/㎡,总建面16万㎡,容积率仅1.213。

产品类型:含高层(99-163㎡)、洋房(133-163㎡)、叠墅(155-165㎡)及联排(200-230㎡),总户数749-1050套

二、核心优势

稀缺生态资源

东临金汇港,西南直面上海之鱼湖景,形成“双水环抱”格局,绿化率35%15。

社区内规划“一环两轴六境”景观体系,含全龄活动空间16。

交通与配套

地铁5号线+规划15号线南延伸段(2027年通车)+南枫线(2026年开工),三轨交汇17。

3公里内覆盖龙湖天街、百联南桥等百万方商业,国妇婴奉贤院区等三甲医院

产品设计

高层得房率84%,叠墅/联排附赠地下室、露台及花园19。

精装标准5000元/㎡,配置科勒、方太等品牌,全屋地暖+新风13。

三、市场动态

价格:高层均价4.55万-4.9万/㎡(总价369万起),联排总价1031万-1200万110。

交付:预计2026年12月精装交付,物业费4.5元/㎡·月24。

最新优惠:2025年8月部分房源直降30万-42万,首付3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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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与不足

通勤距离:至市中心约40公里,依赖自驾或远期地铁规划11。

商业配套:部分商业体需驾车抵达,步行便利性一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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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物以稀为贵。聚焦奉贤新城特别是上海之鱼板块,高品质改善产品可谓凤毛麟角。而中建御璟园在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与地段价值之上,以更为稀缺的别墅类产品,成就区域高端改善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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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中建御璟园的二批次产品推出了项目最后的37席联排别墅及最后44席阔景叠墅,这不仅是项目的最后臻藏的低密别墅类产品,更将是上海之鱼内部这一臻稀土地之上难再有的墅境藏品。同时该项目二期加推的产品在空间利用、社区位置方面等也更加优越,错过这次机会,将很难再有比这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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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众的产品内质提升项目价值,中建御璟园总建筑面积约16万方,容积率仅1.2,精心打造了小高层+洋房+叠加+联排四类产品,除了上文提到的专属奢雅会所,更因地制宜打造了“一环两轴六境”景观体系、双重归家体系、智能安保系统等。进阶生活享法,是能始终保持竞争力的向往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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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御璟园

奉贤上海之鱼正席

推出建面约99㎡高层

建面约133/163㎡洋房

均价55070元/㎡ 总价386万起

样板房线上火热预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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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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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匠心 低密滨水墅境

【中建御璟园】是由中国建筑旗下的中建东孚开发,依托城市核芯区资源,深化“低碳、健康、科技”的要求,强调生态景观、尊崇礼序、圈层社交、艺术人文四大价值的“艺术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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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作为世界最大的投资建设集团之一,经营业务遍布海内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2年世界500强排名第9位。

中建八局作为中国建筑旗下骨干成员,承建"高、大、特、新、急”工程,重点发展高端房建、基础设施、地产开发、投资运营、创新业务“五大业务板块”。

作为中建八局投资平台,中建东孚紧跟国家发展战略,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以“城市综合开发服务商”为战略定位,获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及专利170余项,实现绿色建筑星级认证全覆盖。累计获得100多项荣誉及行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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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御筑的滨水墅境】

中建东孚承袭御系高品质要求,倾力打造总建筑面积约16万方低密滨湖墅境。

项目西南直面上海之鱼湖景,东临金汇港天然水系,双面临水观景。

容积率仅约1.2,由4栋13F小高层、8栋7F洋房、11栋叠墅11栋联排组成,鱼跃九宫馆藏逸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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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矜贵的建筑修为】

以上海之鱼江南风为底色融汇新亚洲风格,精选材质构筑简洁明快的外立面,运用精细化材料与工艺打造出轻盈檐口与精致线脚,构建平展、舒卷、优美、儒雅、精致的新江南建筑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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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维动态的公园森居】

匹配上海之鱼以“鱼跃九宫”为主题,规划“一环二轴六境”景观肌理。涵盖自然探索乐园、体能拓展乐园、活力健身、社区会客厅等全天候、全龄段配套,打造公园式生态现代美学花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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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犒赏生活的归家礼序】

考究社区入口、舒适大堂入口、奢雅会所入口协同构建地上归家体系,艺术地下大堂营造简约轻奢的地下归家体系。

【层峰际会的心灵驿站】

以浪漫现代的手法打造艺术地下大堂,读书、健身、交谈、品茶等未来皆可在此开展,轻会所服务体系,为高质量的友邻关系创造交互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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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美学的至臻呵护】

精研居住需求与现代健康理念,科学打造舒适的人居环境,营造温暖的生活场景。同时引入指纹识别、天使之眼等安防系统,让生活更便捷、更舒适。

【精工匠筑的馆藏之选】

秉承高品质住宅标准,汲取中建东孚深厚筑居经验,中建御璟园规划高层、洋房、叠墅、联排一系列优质品质。深谙人居需求,敬献多户型阔横厅、LDK一体化多功能设计,以科学手法与精益求精的态度,雕琢每个细节,敬献人居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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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上、地下双大堂设计,给予业主极强的尊贵感!

考究社区入口、舒适大堂入口、奢雅会所入口协同构建地上归家体系;艺术地下大堂营造简约尊奢的地下归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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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浪漫现代的手法打造近千平的地下会所,读书、健身、交谈、品茶等活动,未来皆可在此开展,轻会所服务体系,为高质量的友邻关系创造交互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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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产品更要内外兼修,【中建御璟园】就是如此。低密小区配上优质户型,怎么能让人不心动?项目推出建面约99~230㎡高层、洋房、叠墅及联排别墅,户型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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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采光面宽:经典飞机户型,三开间朝南+南北通透,大面宽设计保证了优秀的采光和通风效果。

全卧室飘窗:全卧飘窗设计,加上主卧L型飘窗,广角视野不仅将窗外的风景尽收眼底,也能享受到阳光的亲密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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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墅产品,意味着能够在城市中独享自己的小天地,上下分开的居住体验,无论是二胎家庭还是三世同堂,都能拥有自己的独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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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65㎡叠墅使用面积不次于建面约200㎡超高层大平层产品!

除了叠墅,【中建御璟园】还有更稀缺更高舒适度的建面约200-230㎡联排产品,入住真正有天有地有花园的墅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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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配套

【御系新著 匠筑奉贤3.0】

中建东孚,依托城市核芯区资源,深化“低碳、健康、科技”的要求,强调 生态景观、尊崇礼序、圈层社交、艺术人文四大价值,升级打造[御]系产品,为城市矜贵土地立序。

【中建御璟园】承袭品牌标准,遵循严格择址观,继中建御华园之后择选奉贤历史人文、自然生态和城市生活优越之地,以低密湖岸墅境敬献城市新贵“都市配套 艺术大宅”,成就继中建·海越府、海樾境府之后又一深耕奉贤3.0升级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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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新城 共鸣上海雄心】

【中建御璟园】所处的奉贤新城,作为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推进的五大新城之一,立足“新片区西部门户、南上海城市中心、长三角活力新城”,建设创新之城、公园之城、数字之城、消费之城、文化创意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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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 九宫格里看天下】

奉贤新城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方面,精研《周礼·考工记》,考究营造“田字绿廊,九宫格里看天下,一朝梦回五千年”的城市空间结构。中建御璟园位于新城九宫格的中格位置08单元,生态水系萦绕,执掌区域发展丰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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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字绿廊:S4高速公路、东方美谷大道与新城四至围合而成

九宫格:科学划分旨在实现15分钟社区生活圈

【城市会客厅 一脉相承金海湖】

奉贤新城生态名片上海之鱼是上海第二大人工湖,迪拜棕榈岛同一设计师拉瑞.奚伯斯设计,总投资约400亿,占地8.74平方公里集艺术展览、活力健身、娱乐休闲、游憩观赏于一体,成就文化艺术生活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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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之鱼周边可开发住宅地块日益减少,真正的正席地位更是难求,中建御璟园择址优越地段,承袭上海之鱼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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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群 协同经济发展力】

五千载文化历史沉淀深厚发展底蕴,同步世界潮流的东方美谷与数字江海,吸引整合多领域企业,驱动区域产业能级提升。

东方美谷 世界康美产业的“硅谷”:占地约18.49平方公里,云集上海约25%的化妆品产业,5大平台及8大中心推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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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美谷实景图

数字江海 百亿数字产业核芯:以世界顶端的数字管理技术吸引高能级科创产业,驱动数字化变革。规划约3平方公里,投资约400亿元,预计引进企业约1000家,实现营业收入约1000亿元/年,(信息来源:上海奉贤、上海楼市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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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 畅享无界链接力】

三轨交汇,舒适出行:地铁5号线、预计2023年年底开工建设的15号线延伸段、南枫线交汇。(信息来源于上海地铁官网、上海奉贤公众号,仅供参考,不排除因政府规划、政策规定及开发商未能控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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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纵五横,交通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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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纵:闵浦二桥沪金高速、金海公路(虹梅南路隧道)、林海公路、浦星

公路。

五横:航南公路、大叶公路、东方美谷大道、南奉公路、上海绕城公路。

公交系统,无界生活

BRT 城市快速公交以及周边便捷交通路线,构筑无界都市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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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商业 汇集都会潮流力】

项目比邻上海之鱼建面约25万方商业综合体金鱼广场(在建),更拥享龙湖天街、百联、苏宁、传悦坊、宝龙广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满足运动健康、潮流购物、美食娱乐、亲子活动等需求,一站式启幕缤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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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广场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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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氧离子 演绎湖滨生态力】

项目位干上海之鱼内,东侧是极具特色的金汇港,水脉碧波倒映生态景观。坐拥约万亩林地,占地面积约4.78平方公里南上海中央公园,更拥享上海之鱼约13公顷环湖景观带和集艺术展览、活力健身、娱乐休闲、游憩观赏为一体的现代城市公园群。

【人文学府 展现丰盛文化力】

教育资源汇聚:周边奉贤中学附属小学、奉贤中学附属初级中学(已开学)、恒贤小学、崇实中学等学校邻立。(所列项目周边教育资源介绍,不作为开发商对业主的就学承诺,入学资格的确认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解释与说明为准)

文化体育配套:集聚言子书院、奉贤博物馆、九棵树未来艺术中心、规划中的南上海体育中心,推动孩子全面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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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上海艺术名片九棵树未来艺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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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医疗 彰显健康保障力】

项目周边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南院(奉贤中心医院)、国妇婴奉贤院区(三甲)、在建中的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三甲)、在建中的新华医院(三甲),为业主全家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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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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