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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上海浦东新区绿宝园·翡梵项目的详细信息整理(截至2025年8月20日最新动态):
核心信息
开发商:上海汇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外资背景,成立于1994年)1
项目定位:法式独栋别墅社区,仅38席,主打建面700-850㎡庄园级豪宅,均价12.33万/㎡,总价6600万-1.27亿元/栋23
交付标准:毛坯交付,干挂进口石材外立面(北京宝格丽酒店同款工艺),户均占地1.5-2.5亩24
交通与配套
轨交:距18号线康桥站1.2公里,15分钟车程直达陆家嘴14
商业:3km内覆盖前滩太古里、Costco开市客,社区内配恒温泳池/西餐厅/网球场25
教育:毗邻上海惠灵顿国际学校等名校,但期房不承诺学区4
产品亮点
建筑设计:融合文艺复兴、巴洛克、新古典主义风格,层高5.25米地下室可改私人会所36
私密性:每栋配备独立门禁系统,郑恺等明星业主入驻2
园林景观:20年原生森林环绕,社区绿化率超36%78
风险提示
价格波动:二手房挂牌价差异较大(9.9万-12.8万/㎡),需注意开发商折扣政策910
交通拥堵:S20外环高峰时段通行效率较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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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udong manor single-family villa
上海浦东庄 园级独栋别墅
Inherited mansion 【 Green Treasure Garden · Philippe 】
传世大宅【绿宝园·翡梵】
The building area is about 700~848 square meters
建筑面积约700~848平
Use area: 1000+ square meters
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
The garden covers an average area of 2 mu
花园占地户均2亩
The average price is 123,300 /㎡
均价12.33万/㎡
The total price is about 66 million to 127 million/piece
总价约6600万-1.27亿/栋
Keep the house directly with Zheng Kai as neighbors
保留房 直接定 跟郑恺做邻居
Please make an appointment in ad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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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een Treasure Garden · Philippe 】 Manor villa
【绿宝园·翡梵】 庄园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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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宝 园 翡 梵
面积:700-848㎡
均价:12.33万/㎡
总价:6600万起
总套数:38套
建筑风格:文艺复兴 ~巴洛克~新古典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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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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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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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阔层高+大宅布局,尺度非凡名门格调自然天成!
绿宝园·翡梵的产品拥有恢弘的尺度感,1楼约4.2米的层高、2楼约4米的层高(不包含穹顶)。要知道,装修不满意你大可敲掉重来,但层高变不了。同样的产品,4-4.2米的层高所拥有的尺度感和视野延展性,能给生活带来更多的可能、更好的舒适度。大尺度的观景露台,呈献更为朗阔的空间感,不仅让室内采光效果更好,更匹配东方精英心中的雍容气度。室内规划的是尺度阔卓的大宅布局,大尺度空间格局。在彰显奢适生活排场的同时,又隐匿了美满人生的万象。绿宝园翡梵售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绿宝园翡梵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浦东绿宝园翡梵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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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宝园·翡梵』以其保加利亚的维纳多天然石材立面为基础,呈现出文艺复兴、巴洛克、新古典主义3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经典风格。
这里的建筑设计注重庄严、厚重,建筑的线条和装饰元素传达出一种永恒的艺术美。每一块天然石材、每一处花园布局,都散发着浓厚的艺术氛围。另外,为了营造纯正法式风格和尊贵的仪式感,入口处以香颂花园营造四季景致,这不仅为翡梵增添了强烈的尊贵感和仪式感,还传达出一种对自然与人文的融合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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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绿宝园』总占地近35万平方米,相当于世纪公园占地面积的1/4。地块分为东西两个部分,分别设置了附带室内恒温泳池的两个大型会所,配备了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儿童游乐场等运动休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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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宝园诞生于1999年。开发商汇宝公司是来自印尼的第一家上市开发商,这是其在国内开发的第一个项目,至今还能在外籍会所里看到1999年的奠基纪念牌。迄今项目已开发了八期:
一期:共30栋别墅(只租不售,其中8套联体别墅),2000年全部落成;
二期:共40栋别墅,2002年06月底交房;
三期:共50套别墅,2003年03月底交房;
四期:共38栋别墅(全部大面积独栋别墅,只租不售),2004年11月交房;
五期:共31栋别墅, 2005年01月交房;
六期:建面约140-170平米洋房,共206套,2020年05月开盘;
七期:建面约128~170平米洋房,共40套,2022年08月11日开盘;
八期【翡梵】:建面约684/748/859平别墅,共3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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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宝园』所在的康桥板块,也是浦东外环附近的价值高地。康桥东接迪士尼国际旅游度假区,北接联洋世纪公园,距离陆家嘴约12公里。并且凭借区域内的中环线、S20 、11 号线等道路交通设施。把康桥和前滩、张江科学城、迪土尼、浦东国际空港、外高桥自由贸易区等五大引擎连成一条黄金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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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线已通车了,康桥站紧邻绿宝园,步行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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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顶豪圈层有一句话:所谓家族的传世之宅,一定是要根植于土地之上的大独栋!中国人对家族的情怀,亘古未变,而一套独栋别墅,也早已成为家族意识传承的重要载体,同时担当着家族的荣耀。在世人眼中,真正能够家族传承的别墅,一定会有一片回归自然与谦逊的土地,也一定要有一块隐于繁华深处的心灵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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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型:常见的房产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和农业用地。住宅房产主要用于居住,商业房产用于经营活动,工业房产用于生产制造,农业用地则用于农业生产。
产权年限:住宅用地的产权年限通常为70年,商业用地的产权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的产权年限为50年。农业用地的产权年限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主要分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钢结构等。砖混结构主要由砖和混凝土组成,框架结构则使用钢筋混凝土柱和梁,剪力墙结构则通过墙体承受水平力,钢结构则使用钢材构建。
房屋朝向:房屋朝向对采光和通风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南向房屋采光较好,北向房屋则相对较暗。东向和西向房屋分别在早晨和傍晚有较好的采光。
房屋面积:房屋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墙体和阳台等部分;使用面积则是实际可供居住或使用的净面积。
房屋价值评估:房屋价值评估通常考虑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周边设施、房屋新旧程度、面积大小等因素。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银行会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购房流程:购房流程包括看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办理贷款(如需)、房屋过户、缴纳税费和入住等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文件和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包括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如保安、保洁、绿化、停车管理等。好的物业管理能提升居住品质和房屋价值。
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清晰、无纠纷,查看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证件,同时要了解房屋的历史交易记录和市场价格。
租房注意事项:租房时应注意查看房东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条款,了解周边环境和交通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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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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