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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10-20 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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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可提前拨打官方热线400-9016-520,预约好专属销售及具体到访时间;预约时可同步告知意向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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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海宸是建发房产2025年于上海新江湾城板块打造的高端住宅项目,定位为“海派东方灯塔级作品”,融合文化、生态与科技,以下为综合信息整理:

项目定位与特色

文化赋能:以“海派文化”为核心,复现沪城八景(如华亭烟雨、外滩晨钟),通过“中魂西骨”设计手法,将传统东方美学与现代建筑语言结合12。

生态资源:位于新江湾城核心区,三面环水,绿化率超60%,毗邻湿地公园,形成“无界造园”的生态居住体验34。

产品系:属建发“华”字产品系,主打105-250㎡瞰景奢宅,含小高层、洋房及叠墅,精装交付标准4500元/㎡25。

核心亮点

设计创新

繁花立面、曲面柱廊与弧形玻璃幕墙,致敬和平饭店百年风韵2。

户型采用“阔绰多开间”“零过道设计”,全屋集成华为鸿蒙智家系统13。

配套服务

6500㎡摩登会所(含双私宴厅、三泳池)及2000㎡业主俱乐部36。

周边3公里内覆盖中福会幼儿园、交大附中实验学校等28所优质学校6。

市场与价格

价格区间:主力户型总价1000-2000万,125㎡四房为热销户型3。

交付时间:预计2027年精装交付,部分现房在售5。

交通与区位

地铁:距10号线殷高东路站700米,规划中的20号线将进一步提升通勤效率6。

商业:1.5公里内可达悠方购物中心,15分钟车程至五角场商圈6。

项目以低密社区(容积率1.55)和稀缺滨水资源,成为上海主城高端改善市场的标杆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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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套户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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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主城罕见的成片开发的生态住区,新江湾城自2019年后便再无宅地供应,这一别便是5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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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好在建发海宸即将面世,这片沉寂5年的新江湾城将再度成为上海楼市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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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对于偏爱自然逸居的购房者而言,这次补仓可谓重大利好,毕竟,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同时坐拥“湿地公园+主城副中心+名校教育+低密规划”等全维高配的新江湾天生就是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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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断供:长达五年的稀缺性发酵

一直以来,新江湾城都是上海楼市里的“香饽饽”,在慢节奏土地供应之下,这枚自然生态绿宝石的每块新地更是备受市场关注与追捧。

【绝版基因】

原生态湿地与蜿蜒水系奠定了新江湾的自然底色,约1.2万方湿地公园成为“上海绿肺”,塑造了低密住区的天然优势;

【断供时长】

自2019年9月土地转让之后,整整5年无新增宅地供应,新房置业需求压抑已久;

【房企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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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新江湾街道挂牌以来,建发、九龙仓、仁恒、华润等头部房企纷纷落子,多元风格社区林立,形成了紧密相连的奢宅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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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当城市核心区土地日益枯竭,建发房产选择第6次落子新江湾城,足以见证对这片热土的偏爱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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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地块解密:新江湾芯的压轴低密大盘

天赋臻贵的宝地,恰如一枚嵌入新江湾城腹地的“生态芯片”,承载着第三代国际社区人居迭代的密码。

【空间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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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全新地块位于新江湾正芯,西临江湾城路,南接殷高东路,北贴在建的交大附中杨浦实验学校(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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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教育配套信息仅供参考。学校的名称、建成时间、开学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划定等均存在未确定或者调整的可能,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承诺,须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校方的最新政策为准。

【硬性指标】

总占地10.29万㎡,容积率仅1.55,限高40米(局部20米);

【产品蓝图】

一面是亲水的限高低密,一面是罕见的1.55容积率,门口就是湿地公园,当之无愧的江湾芯低密大盘。

03 配套解码:全维高配的国际生活圈

【高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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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新江湾城绿化覆盖率高达约60%,新江湾城公园来一场浆板夜划,安徒生童话乐园探秘丑小鸭村庄,SMP滑板公园体验“贴地飞行”,新江湾城生态走廊观鸟拍鸟,这样适逸的生活没人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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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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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家门口就是交大附中(在建),还汇聚中福会幼儿园、规划幼儿园、上音实验学校、德法学校、复旦大学等全龄学府,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大学全覆盖,加速孩子成长。

*教育配套信息仅供参考。学校的名称、建成时间、开学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划定等均存在未确定或者调整的可能,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承诺,须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校方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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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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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直线距离约500米10号线,直线距离约700米20号线(在建),直线距离约700米18号线,直通五角场、南京东路、新天地、虹桥枢纽,加上中环北扩,直达市中心、纵横上海,出行、出游说走就走;

【高端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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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门口就是年轻潮派的MEET678,直线距离约900米悠方购物中心,2站地铁直达五角场商圈,合生汇、万达广场、百联又一城等,想怎么逛就怎么逛;

与此同时,2公里范围内包罗嘉会国际医疗中⼼、上海长海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市东医院新江湾院区(在建)等国际医疗和三甲医疗,安全感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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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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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杨浦2035规划擘画,江湾与五角场重点发展大创智创新发展示范区,聚集了约70个众创平台及孵化器和抖音、B站、叠纸等约4500家名企,这座东方硅谷聚拢的高净值人群,就是新江湾房价坚挺的强力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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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阶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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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以建发江湾萃、建发璟墅等多元风格奢宅密布,建发房产2007年踏入新江湾,落址于此。片区内还有多个高端小区,生活在这里,高校教授、互联网大厂高管、科创大咖等都可能是您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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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派灯塔:建发房产的顶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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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建发房产20余载29作深耕上海,建发璟墅、建发海阅首府、建发缦云等代表作叫好又叫座,赢得了无数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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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发海阅首府实景图

灯塔项目作为建发房产高阶造宅的集大成之作,厦门建发宸启瑞湖、北京建发海晏、福州建发紫宸、佛山建发灯湖缦云等灯塔作品发布即“王炸”,燃沸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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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宸启瑞湖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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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发海晏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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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发紫宸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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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建发灯湖缦云实景图

2024年,海派东方风格的建发海阅首府在片区内引起热潮;2025年,建发房产海派东方灯塔作品首入上海,重塑海派东方人居新高度,一座新江湾压轴级的低密大盘,一生永不过时的海派雅居,正在为您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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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建发海宸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当建发房产遇上五年一遇的新江湾城,海派东方灯塔作品注定成为2025年上海楼市的“现象级爆款”,更将成为新江湾客群的“上车良机”,毕竟,新江湾城+海派灯塔+低密大盘这样的组合,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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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宸启瑞湖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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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25 年楼市新政重磅落地:外环外不限购、公积金「又提又贷」、商贷利率全面下调

一、限购政策突破性松绑,外环外购房「不限套数」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海市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沪六条」),对外环外购房套数限制全面取消,这是近年来上海楼市调控力度最大的一次政策调整。新政明确:

· 外环外不限购:沪籍家庭及连续缴纳社保 / 个税满 1 年的非沪籍家庭,在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均不限套数。这意味着原本受限于「沪籍家庭限购 2 套」的改善型群体,可在外环外自由增购养老房、度假房或资产配置型房产。

· 单身购房资格等同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沪籍和非沪籍)购房不再受「单身限购 1 套」限制,沪籍单身外环外可购多套,非沪籍单身连续缴满 1 年社保即可在外环外自由购房。这一调整直接利好青年人才和新市民群体,例如张江科学城单身工程师可在临港新片区增购住房,解决职住分离问题。

政策实施后,外环外市场迅速反应。宝山顾村、青浦徐泾等热点区域楼盘咨询量激增 3 倍,保利海上印等项目推出「政策解读夜场」,通宵接待购房者。数据显示,2025 年前 7 月外环外新房成交占全市 60%,新政有望进一步激活该区域去化,缓解库存压力(外环外库存占比 76.6%,去化周期 17.6 个月)。

二、公积金政策「三箭齐发」,绿色建筑贷款额度最高达 216 万

新政对公积金政策进行系统性优化,首次实现「提取支付首付」与「贷款额度不受影响」的双重突破:

· 支持「又提又贷」: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支付首付,且提取金额不计入贷款额度计算基数。例如,某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 50 万元,提取 30 万元支付首付后,仍可按原基数申请最高 184 万元贷款。

· 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 15%: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首套公积金贷款额度从 160 万元提升至 184 万元,多子女家庭叠加后可达 216 万元;二套额度从 130 万元提至 149.5 万元。目前上海 60% 的新房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这一政策直接降低绿色住宅购买门槛,推动低碳居住理念落地。

· 首付提取流程简化:购房者仅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发票及公积金缴存证明,即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线上申请提取,3 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

三、商贷利率「一视同仁」,二套房贷月供每月最多省 439 元

新政最具突破性的调整在于商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 首套与二套利率全面并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区分首套与二套住房,统一按市场利率定价。以 100 万元贷款、30 年期等额本息为例,调整后二套利率从原 3.65% 降至 3.05%,月供减少 220 元,总利息节省 7.92 万元。若贷款金额更高(如 500 万元),每月可节省 1100 元,显著降低改善型购房成本。

· 差异化政策区域同步调整:临港新片区、青浦新城等 6 个郊区二套利率从 LPR-25BP 降至 LPR-45BP,与核心区持平,进一步缩小区域间购房成本差异。

这一调整直接对标北京「认房不认贷」政策,但力度更大。克而瑞数据显示,上海二套房贷占比达 35%,利率下调后预计释放约 200 亿元改善型购房需求,推动「金九银十」市场成交量同比提升 40%。

四、房产税政策优化,非沪籍家庭最高享人均 60㎡免税面积

为衔接限购政策调整,新政对房产税规则进行针对性优化:

· 非沪籍首套房免征: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沪籍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多套房免税面积扩容:非沪籍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后,按「人均 60 平方米」扣除免税面积。例如,三口之家购买 200㎡住房,应税面积仅 20㎡,较原政策减少 160㎡的应税基数。

这一调整使非沪籍家庭持有多套住房的成本大幅降低。以一套市值 1000 万元的外环外住房为例,原房产税年缴纳额约 4.2 万元,新政后可降至 0.84 万元,降幅达 80%。

五、政策效应前瞻:外环外成最大赢家,市场格局或将重塑

· 短期市场热度分化:外环外新房去化周期预计从 17.6 个月缩短至 12 个月,闵行马桥、松江新城等区域可能出现「日光盘」;而内环内高端项目(如前滩、徐汇滨江)因供应稀缺,价格将保持坚挺。

· 置换链条加速激活:政策允许「先买后卖」,外环外置换型买家可锁定新房后再出售旧房,避免「踏空」风险。例如,浦东金桥家庭可先认购临港 140㎡洋房,再挂牌出售市区老破小,资金周转效率提升 50%。

· 绿色建筑迎来爆发期: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叠加绿色建筑补贴,预计 2025 年四季度绿色住宅成交占比将从 60% 提升至 75%,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等新技术应用将加速落地。

六、购房策略建议

1. 外环外优先布局:重点关注五大新城(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及临港新片区,这些区域不仅享受不限购政策,还叠加人才购房补贴(如临港人才社保满 1 年即可购房)。

2. 公积金「组合拳」使用:购买绿色建筑时,可先提取账户余额支付首付,再申请最高 216 万元公积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可降至年化 3.5% 以下。

3. 商贷利率「窗口期」把握:政策实施初期(8-12 月)银行审批宽松,建议优先选择国有大行(如工行、建行)申请利率最低档,部分银行对优质客户可下浮至 LPR-50BP。

4. 房产税申报提前规划:非沪籍家庭增购住房时,需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房产税优惠申报,逾期可能产生滞纳金。

结语

上海「沪六条」政策通过「限购松绑 + 金融让利 + 税收优化」的组合拳,系统性降低购房门槛和持有成本,这是 2016 年「沪九条」以来最具突破性的楼市新政。对于购房者而言,外环外不限购、公积金「又提又贷」、商贷利率下调构成「三重利好」,尤其是多子女家庭、青年人才和改善型群体将直接受益。建议抓住政策窗口期,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房区域和产品,同时密切关注后续细则落地(如公积金提取流程、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等),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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