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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8-24 1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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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临澜之城:买房送车位!滨江造省级未来社区100-138㎡精装修!自带九年至绿城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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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杭州萧山区滨江交投·临澜之城的综合信息整理:

一、基础信息

位置:萧山区临浦镇人民大街与浦安路交汇处南侧,紧邻风情大道主干道12。

开发商:滨江集团与萧山交投集团联合开发,省级未来社区(浦南未来社区)试点项目12。

体量:总建面约45万㎡,含住宅、商业、人才公寓等业态,规划1899套住宅12。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交付时间:一期2025年11月交付,部分楼栋已交付1。

物业:滨江物业(国家一级资质)3。

二、价格与户型

均价:精装17000元/㎡(总价约155万起),部分特价房源单价低至16045元/㎡34。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主力户型

100㎡三居(南向双联阳台,总价约170万)

111-138㎡四居(主卧套房+中西双厨)12。

精装标准:2500元/㎡,含科勒、方太、智能门锁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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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与配套

交通

自驾:风情大道15分钟直达滨江核心区,临浦快速路(在建)未来直通奥体15。

地铁:规划7号线延伸段(在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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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规划九年一贯制浦南未来学校(绿城育华托管,2026年9月启用)25。

周边有临浦镇第一小学、初级中学等6。

商业医疗

社区自带2万㎡“临澜里”商业街,1.5km内有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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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区亮点

未来社区场景:融合邻里、教育、健康等九大创新场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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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蓝宝石泳池、热带风情园林、架空层书吧等实景呈现58。

立面采用铝板+玻璃幕墙,绿化率35%6。

车位配比:1:1.5,部分房源购车送使用权5。

五、最新动态

2025年8月参考均价16045元/㎡,环比下降1.0%3。

剩余房源集中在一期尾盘(如A8#、A9#等)1。

在未来,纳入2023年萧山区政府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临浦快速路一路高架畅通,往北直达风情大道,将进一步拉近与主城各大板块的通勤距离。“一半山水一半城”的临浦,借由密集的立体交通网,将临浦揽入杭州的“南部发展轴”,也为临澜之城项目的顺利创建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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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效果图 仅供参考

沿着风情大道一路向南,一场恢弘的城市蝶变正在进行。继杭州壹号院、翡翠之星等项目后,滨江也在萧山南布下了2023年全新力作——滨江&交投·临澜之城。

临澜之城作为第三批省级未来社区,可见其承载的城市寄望之重。这座全维立体的未来之城,正在重塑全新生活方式,从而强大的擎动力、辐射力推动整个萧山南的气象更新,生活模式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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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澜之城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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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目前最大的拆改结合类未来社区项目之一,也是迄今为止杭州南部唯一的未来社区创建项目。如此大手笔的大开大合之地,必须有大盘来起势。同样的,在浦南未来社区,滨江集团联袂区交投集团打造了一座约45万方的恢弘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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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未来社区商业效果图过程稿

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浦南未来学校规划有24班小学、36班初中,都将由绿城育华进行托管,预计于2026年9月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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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育华教育集团,为杭州市委、市政府命名的首批五大名校教育集团之一,与杭州文澜、杭州外国语、杭州实验等齐名。项目所在区域将成为萧山南部当之无愧的政治、文化、商业核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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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未来学校(暂定名)效果图过程稿 仅供参考

未来,萧山南部行政办事中心等都将搬迁于此,而且还布局了邻里中心、图书馆、卫生服务站等社区配套,以及与绿城育华教育签约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游泳馆、运动馆等。(来源:萧山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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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公共交通、人行天桥、邻里中心、街区邻里公园、循环型花园等。建筑地标、核心配套、可持续性的高科技,都在浦南未来社区项目当中体现。让人不禁联想到奥体亚运村和未科绿汀路T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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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未来社区商业效果图过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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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滨江造高标准:4米架空层 3米层高:临澜之城规划为全高层的设计,园区内部更是打造了同价位段难得一见的近490方现代镜面泳池、笼式足球场等配套,足见滨江深厚的产品力。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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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区打造上临澜之城也延续了高标准配置。

首层单元入户门厅统一采用了星耀灰石材地面和主背景墙面采用冰川鱼肚白岩板,局部架空层层高足足达到4米,住在临澜之城,仪式感与品质感也能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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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未来社区住宅效果图(过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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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以“未来”为主题,“一轴五园”之下勾勒出未来温馨而活力的生活画面。一条核心入园中轴,让归家更有仪式感;

童玩区自然是孩子们的天堂,攀爬跑跳、交友嬉戏,热力无限;休闲健身区里,让大家结束一天的忙碌,放松身心;还有中心景观泳池,倒映蓝天白云,微风吹过水波潋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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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澜之城中央景观实景图

4m架空层临澜之城为竞品质项目,01地块大部分做到了全架空,而且层高达到4米每个架空层都会植入相应的主题,儿童、健身、阅读等,现书吧主题架空层实景已开放,这品质,必须夸一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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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澜之城也是临浦镇第一个品牌大盘,关键是,作为能够首发迎接风情大道延伸红利的临澜之城,它的价格甚至处于整个杭州中环的洼地,精装限价仅17000 元/平这是杭州主城区唯一的“1字头滨江造”,也可能是成为滨萧业主的最低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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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主力户型为建面约100-138㎡,正是板块稀缺的高品质改善产品。每个户型都为热爱山水的南片客户贴心配备了双联阳台宜居设计,宛若打开了巨幕相框,盛下四季风情。而且它的层高十分舒适,有着3米的层高,这在普通住宅当中可是很难得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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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宜居户型

建面约100方是当下主流的三房产品,三室两厅两卫。南向三开间,还有着小户型少有的双联阳台。主卧为套房设计,客餐厅一体化,空间阔绰,足够一个小家庭开启美好生活。进门处的U型厨房,无论操作台面还是走道空间,都预留地非常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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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11方户型:建面约111方三房两厅两卫边套户型,极其方正,无论格局还是尺度,都拿捏地恰到好处。豪华餐客厅,摆下收纳柜也不显局促。拥有一整面墙的采光,在家不开灯也很亮堂。户型南卧旁还拥有一个约6.3米的双联阳台,整体户型窗墙比也很大,可以说是难得一见的“阳光房”。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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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11方三房两厅两卫边套户型,设计地极为优秀!户型方正,三面采光,并且每个空间的采光面都比较大。U型厨房,餐客厅一体,全明卫,客卫干湿分离,还拥有超豪华主卧套房,与南次卧带连通跑道式阳台。此外,这个户型从入户玄关、客厅橱柜,到主卧的衣帽间等等,都预留了超大的收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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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8方户型:138㎡四房两厅两卫边套户型,则适合改善家庭的需求。空间格局动静分区,三个南向卧室,做到了「阳光平权」。卧室与客厅一同实现了四开间朝南,南向面宽超13米,同样也规划有双开间的「跑道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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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8方,同样是个爆款户型。四开间朝南,南向面宽超过了13米,还带一个跑道式阳台,采光和休闲晾晒都能兼顾。客厅和三个卧室一字排开,是当下非常受改善家庭喜爱的“神户型”。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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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南、风情大道旁,总 户 数:约2587套,建筑面积约44.6万方,高层住宅、双创空间,面积:约100方、111方、138方,均价约16000元/方(精装标准2500元)首付23万起住滨江精装品质大盘(具体以开盘为准)杭州萧山滨江临澜之城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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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子们好呀

8月20日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已经公布

同之前一样

1年期LPR为3.0%

5年期以上LPR为3.5%

那么目前杭州的房贷利率

具体情况如何呢

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

8月LPR官宣

图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5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杭州目前的住房贷款利率

杭州公积金贷款利率

01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2.1%,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2.6%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2.52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075%

●首付款比例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

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其中购买二手住房,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图源:杭州公积金发布)

首套房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首套房: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的

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套房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二套房: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仅有1套住房已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仅有1套住房未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仅有1套住房未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

二套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职工家庭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职工家庭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政策实施范围为杭州全市,包括各区、县(市)。适用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5月9日及以后的贷款,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贷款额度

据2024年10月发布的《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图源:杭州公积金发布

温馨提示: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合同网签时间在2024年10月9日及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2024年10月9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关于提高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9号)同时废止。原有贷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个人住房商贷利率

02

具体商贷利率各大银行各不相同,还是以实际为准,建议各位小伙伴们,在买房时再次向银行官方电话确定具体政策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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