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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场每10年,才能出现一部现象级的别墅红盘。
2025年,这个传奇,正落位于千年中轴人民路之上——龙湖·东吴原著。自亮相以来,项目即备受瞩目,首批房源迅速预约满额,热度持续攀升。目前认筹已突破200组,9月盛大开盘,抢藏时刻即将启幕。

东吴原著未开先火的背后,是苏州隐贵圈层用行动达成的共识——
每一个“隐仕家族”的选择,不仅是一次资产配置,更是一场关于身份认同与精神回归的集体行动。无论传统世家还是新晋精英,回归城市中轴,始终是内心深处的终极情结。

人民路,如同苏州这座古城的脊梁,二千五百年未变。它见证了伍子胥建城的深谋远虑,范仲淹办学的仁心弘道,盛宣怀以实业报国的胆识与担当。
这条道路,不仅串联起苏州的光辉历史,也凝聚着这座城市的文化脉络、权力沿革和财富流动——可以说,一部人民路史,半部苏州志。历史的贵脉无价,更不可复制。

而在物理意义上,人民路沿线的住宅用地已不足两成,容积率低于1.3的土地更是十年难得一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类似地块几乎难以复现。
产品可以不断升级迭代,但土地却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选择东吴原著,不仅是购置一处居所,更是握住了苏州核心区域的稀缺资源,是真正跻身这座千年中轴的终极席位。

作为苏州市场十年期待的原著系别墅力作,东吴原著承载龙湖32年别墅研发积淀,延续北京颐和原著亿元级产品的基因,以“原著五象”为标准,在中轴之上打造符合当代审美与传世价值的建筑孤品。

在传世院墅产品设计上,建面约480-550㎡联排户型,采用独立入户、高墙围合设计,为苏州当代墅作中唯此一例,不仅保障了居住的绝对隐私,也呼应了苏州世家中“居尘而出尘”的隐逸理想。双首层庭院设计,则打破常规、赋予生活更多可能;约6.9米挑空地下室,更是苏州市场罕见,它所带来的宏大空间感——既能满足圈层社交的高端需求,亦呼应家族传承的仪仗气度。每一处细节,皆折射出龙湖对姑苏隐贵居住的重新定义。

与此同时,东吴原著的墅区洋房,亦是仅占全市新房2%的稀缺资产。约189㎡的四代洋房,以约110%的得房率脱颖而出,私梯入户与空中庭院的配置重新诠释现代洋房的生活体验;而约145㎡的舒居洋房则凭借约14.5米的南向面宽和约96%的高效空间利用率,为居住者提供舒展而从容的生活尺度。





此次首开,仅推出48席传世院墅、以及99席墅区洋房,而预约人数早已远超可售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供需失衡。对于有意于此的收藏者来说,这不仅是一个置业机会,更是十年难遇的窗口——下一次出现类似地段与规划的作品,或许已是十年之后,而那时的价值,恐怕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当外界仍在讨论产品的表象,智慧之人早已以行动诠释答案:占有不可复制的土地资源,才是超越时间、留传后世的真正途径。

项目预计于9月中下旬正式开盘,盛启之时渐近,珍藏的倒计时已然开始。这最后的席位,静待真正的鉴赏者前来竞藏。
“苏州楼市尚在冷静期,而这个盘却被1500+人包围,发生什么了”?
——此时此刻,能让苏州改善家庭聚焦的楼盘,想必是有过人之处的。毕竟,当房子剥离了投资属性,每个关于自住的最小颗粒度,买房人都要讲究。
而在这样的严格挑剔下,能有几个楼盘经得起审视?尤其是苏州440万+级的产品里,必然要挑好的,这才对得起自己。
而龙湖·东吴原著,公开示范区和样板间,仅1个多月就吸引了超1500+人到访!当之无愧的吴中城南主城实力红盘。(数据来源案场统计)
嘿,你有多久没看过苏州火热的开盘现场了。

就在今天,在无数购房者的翘首以盼中,吴中豪宅龙湖东吴原著迎来了盛大的首次开盘。
本次开盘选择线下摇号开盘,只有前期参与认筹的购房者才能参加。
开盘现场气氛有多热烈?有种梦回2019的感觉,现场人声鼎沸、座无虚席,开发商不得不紧急调拨一批椅子加上。
最终,结果也和预料中的一样,据开发商官宣,首开去化8亿元,刷新苏州楼市热销新传奇,实在是太猛了!
这个热度,恐怕连园区和狮山的楼盘都要红眼。
这就是产品的力量。
正如德国心理学家洛伦兹的“印刻效应”,明确:人们总是记住了太多的第一,而对于第二却给予了极大的冷漠。
于房企而言,如果想要超越,必须付出更多,且做得更好。
于买房人而言,“买对房”是不容易的,因为苏州市面上,能满足地段、品牌、产品“三好生”的楼盘,并不多。
而龙湖·东吴原著,恰恰是“三好生”中的佼佼者。
回顾此前,龙湖东吴原著豪宅领销许
一批次+二批次领1、2、5、6、15、16号楼销许,共147套。主力户型145m²(洋房)、189㎡(四代洋房),以及约220-325m²叠墅、约480-550m²联排。
联排销许均价约32141元/㎡,备案总价约1448-1856万,套均总价1619.5万,毛坯交付。
叠加、四代宅洋房、洋房销许均价33677元/㎡,总价约441-1052万,洋房精装,叠墅毛坯。
龙湖·东吴原著,用不可复制的地段优势,和「超配」的产品力和兑现力,完美诠释了何为人民路旁+原著系的传世人文大宅。

主城全新藏品级文化院墅+四代宅:超高实际空间使用率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作为行业探索者与引领者的龙湖,一直引领苏州楼市的热度。
吴中城南的龙湖东吴原著实现现象级火爆,「懂」顶级买家的生活方式,某种意义上,这就是龙湖与苏州买房人的“共谋”,彼此认同、接受。
对于当下的改善家庭来说,如果不能超越当下的生活,拥有更多,那又何必改善呢?
所以,龙湖·东吴原著,要做就得做到“超越当下”的住宅,并与过去的楼盘,形成「落差势能」,并在各个层面超载当下的居住感受。
东吴原著容积率仅1.3,由6栋独院联排、9栋叠加别墅和6栋洋房组成。这是苏州首个“原著系”洋房,也是苏州唯一一个中轴墅区洋房,仅259套。
第一层:户型的王者,媲美160m²居住感受
以建面约145㎡的「墅级洋房」户型为例,不仅仅有大阳台,还有改善豪宅标配的家政间,在同面积段几乎就是王级领先。
最直观的爆点就是其面积达50㎡的大方厅。
洋房产品的威力,最大的表现就是有100%超高使用率,龙湖·东吴原著的容积率只有约1.3,这在整个吴中城南板块都是低位。
LDKB一体化设计,客餐厅的尺度拉满。
整个建面约145㎡4房2厅2卫的户型布局做到了大客厅、大开间、大卧室和大厨房空间。约145㎡户型,更是拥有南向四开间+面宽约14.5米。
主卧套房设计,面积约24㎡,带有独立卫浴和衣帽间。
归根结底就是大,大意味着更好的视觉享受和更好的生活方式 ,房子也不再是冷冰冰的空间,而是生活方式的容器。
同样,大尺度和超高实际空间使用率是基础,但该利用的空间也不能少,大空间也需强收纳,龙湖·东吴原著绝不允许任何空间的浪费。
再来看建面约189㎡的四代洋房户型,这也是今年看过最惊艳的「墅级四代大平层」产品。
先来看看逆天的尺度感。
作为一个苏州「首个墅区四代洋房户型」,龙湖·东吴天著的尺度感是十分惊人的,使用率达到约110%。
同时,它给业主一种叫做「墅级大平层」的体验。市面上99.9%的大平层,也无法做到别墅的私梯入户与空中庭院的设计。
龙湖·东吴原著189m²的户型,用奇偶层错位的布局,实现层层有花园,户户有庭院,将 「阳台空间庭院化」,创造更多 「私享」 空间,满足老人、中青年、孩童一家三代造梦空间、分层社交、家庭传承、家庭游乐场等更多的居住场景需求。
约50㎡的的超大景观端厅+约30㎡的空中庭院。尺度感惊人,且将室内外空间连为一体,模糊了建筑与自然的边界。
南向双套房设计,主卧套房面积达到了约32㎡,带有阳台、独卫、衣帽间等,尺度感满满。
露台与客厅相连,阳台设置在主卧,可以最大程度保护业主私密性以及居住舒适度。
第二层:联排真别墅的「定制感」:让每一层都成为独立的生活剧本
“宅中有园,园中有屋,屋中有院,院中有树,树上见天,天中有月,不亦快哉!”
墅居的诗意生活,被大文豪林语堂一语道破,也是一众富豪所追逐的。
充满文化艺术气息的龙湖东吴原著,便具有其他豪宅所不具备的独特魅力。
有天有地的诗意墅居。
因为,院落产品才是对稀缺自然资源的真正独占式享受,项目类独栋设计,实现户户“有天有地”的终极居住理想,且户户是南向花园。
尤其是,项目处处透露着世家风范——定制匾额、高定金镶玉门把、地铺烙印家族图腾,抱鼓石,不仅让宅邸更具隐奢感,也彰显着主人的的身份。
整个建筑的立面,取意沧浪亭营造之法,提炼寻杖单钩、绞角造、望柱挂落纹样取自东吴原著图腾,檐口披檐以铝板复刻"滴水瓦当”,重现宋代建筑的风骨与神韵。
首先看下东吴原著建面约480-550平的联排别墅,从其空间设计来看,便能真实体会富豪对墅居的执念。
这款户型设计的是地下2层、地上3层,共计5房3厅6卫。地下室约6.9米挑高,完全可以营造标准的两层地下空间。

一楼用作会客厅和老人房,二楼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专属空间,三楼是主人的专属生活区域,不仅是休憩的空间,还能满足日常瑜伽、运动、休闲、阅读多样的生活方式,顶层用来养花、看景,怡然自得。
尤其是,精心设置的独立式衣帽间,集收纳、展示共功能为一体,让生活极具仪式感,彰显男女主人的品味与个性。
值得一提的是,这款联排别墅赠送面积特别大——室内挑空部分赠送面积达73㎡(地下+地上),阳台和露台赠送面积达115㎡。也就是说,该户型的实际使用面积达到了668㎡-738㎡,得房率超200%,尺度前所未见。另外还有面积约80-310㎡的院子(包含14㎡的下沉庭院),也是全赠送的。

建面约220-225平上叠、305-325㎡下叠别墅
同样是小区墅居范本。
建面约305-325㎡下叠户型突破传统“双首层庭院”思维,实现全明采光地下室+地上私院双向延伸。
并且还建有2米高实体围墙,既保障绝对隐私,也呼应了苏州世家“居尘而出尘”的隐逸精神。
二层还有大面宽瞰景露台,将四时美景尽收眼底;
特别是地下室空间还有令人惊叹的挑高,配合精心设计的夹层,可创造出更多立体化的生活场景。

苏州稀缺进化产品力——更懂你的归属感
龙湖·东吴原著的作为龙湖的王炸IP“原著系”作品,最直观的感觉是从容,是真的从容。
首先,颜值一流。
四代宅大平层洋房——大面积的通透玻璃,大露台、大空间,美感立面溢出。
随便一处细节都很老道,细致观察,有新的创新和优化。
首先入口王府规制大门排面,面宽约83米,高约7米,彰显大气;
搭配安哥拉黑、范思哲黑景墙的独特工艺陶板,表面肌理皆为手工,门前排布的三棵迎客松,价值百万,彰显门第的华贵,而脚下则铺设“御窑金砖”,有着步步登高的寓意。
院门使用了罕见的非遗工艺,整扇门高约5.5米,宽约3.6米,由2.4吨黄铜所铸,铜门上的“水纹”则是由苏派匠人手工锻打80000次而成。
踏入门内,外界所有喧嚣皆止,此刻唯有归家的舒适与安宁。
漫步走过院门,三进院落更是大有乾坤。
整个苏州,达到这种尺度的盆景只有两处:一处在拙政园,另一处,就在这里。
树龄约300年、价值百万的紫薇树,以盆景造型,迎候在归家之路上。透景工艺打造的玲珑幻廊里,藏有鎏金蚀刻画《姑苏繁华图》。
重达20吨的汉白玉山峰,搭配金箔装饰而成的“日照金山”,景在眼前舒展,每一寸金箔都藏着对自然盛景的细腻复刻。
在这里,日照金山造型的雕塑不再是独立艺术品,而是东吴原著与自然对话的媒介,是居者与山野自然共情的纽带。

继续往里,高山流水的第三院,门外一池活水,锦鲤欢腾;拱桥复刻网师园中三步过涧的“引静桥”。
150吨石材堆叠8米龙门叠瀑,精巧的“鲤鱼石”仿佛跃过山丘无限风光。
当然,项目项目还精心打造了约1500㎡的高奢会所,这里不仅陈列了缂丝、木雕、竹编、砖雕、铸铜、泥塑、苏绣、金砖等苏州八大非遗工艺,供大家观赏。
一个好的会所,不仅要提供情绪价值,更重要的是,有没有给圈层定制能够创造财富的空间。
同时龙湖东吴原著会所就汇集了室内恒温泳池、健身房、私宴厅等高定空间,满足业主日后的休闲交际需求。
业主在此不仅结识人脉、整合资源,更实现强强联合,其所带来的隐性社交资产,早已远超房产本身的价值。

主城人民路中轴+核心,顶配资源
每个城市,都有一条中轴线。
比如北京长安街中轴,它曾是古时“天子脚下”的权威,也是如今“国之中心”的分量;又比如上海的黄浦江中轴线,浓缩了上海从渔村到国际都市的百年蜕变。
城市中轴线,如同人类最先长出的脊柱,让所有宏大的篇章、财富、文明从此处起笔、逐页舒展。中轴所在,中心所在,中轴怎么走,城市就怎么发展。
在苏州,这条轴线只能是:人民路中轴。
因为人民路的历史意义和地位很特殊。苏州2500年城址不移,根脉不断,它早已不是一条路,而是苏州的里子,是城市生长的原点与见证者。
一方面,是无法超越的历史意义。
相传2500年前, 伍子胥建城,这条路便存在,直至唐宋时期,取名为“大街”。
1035年, 范仲淹于此建造苏州府学,千年后成为了大名鼎鼎的苏州中学,诞生了一个个如雷贯耳的人物。
194年后, 平江知府李寿朋主持刻绘宋《平江图》,真实记录了这条路上“商贾辐辏,百货骈阗”的市井风情。
后因其形如卧龙,改名“卧龙街”; 清代乾隆南巡,百官沿着这条街护驾,改称为“护龙街”。
建国后,命名为人民路, 打开了与世界潮流沟通的第一扇窗,开启了全新繁华。
古往今来,这里不仅是苏州城地理上的中轴,更是姑苏城精神的图腾,集龙脉、权脉、钱脉、文脉四脉合一,千年不移。土地价值不言而喻。
在严格的土地管控下,如今中轴沿线超80%土地为市政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不足20%,容积率1.3以下的土地,更是十年未见。
其次,这里也有CBD的繁华。
· 如项目周边临近吴中万达、东吴龙湖天街、丽丰购物中心、吴风生活广场等商业;
· 如吴中区公共文化中心、吴中区政府、东吴塔+运河等城市地标建筑;
· 如这里汇聚了2号线、3号线、4号线三条地铁,通达全城;还有东吴北路、人民路、南环路等多条主干道,自驾出行方便快捷;
· 如项目教育上有苏外吴中校区、吴中实验小学、苏苑实验小学、宝带实验小学、城西中学、迎春中学等多所重点学校(PS:期房不承诺学区);
待到入住时,东吴原著的业主可以感受到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体验到便利与繁华的共存。
当然,买房就是得讲究“首位”。
好地段+好产品+好品牌——戴三道杠的三好学生。
中心级地段,高质感产品、大师级作品,淡淡自豪感的主城牌面,谁看了不喜欢?
再加上项目还是人民路10年来首次供应的别墅地块,又是龙湖打造的高端“原著系”,简直是强强联合——
特别提醒一下:龙湖·东吴原著目前项目实景示范区+样板间已公开,十年一等,抓紧时间报名看房!机会窗口下,祝你好运!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来电即可享受买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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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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