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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9-09 1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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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奥云璟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杭州揽奥云璟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位于杭州奥体核心区,主打高端大平层,融合东方美学与现代设计,配套完善,交通便利,定位城市奢居。揽奥云璟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杭州揽奥云璟售楼处电话☎:

揽奥云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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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杭州揽奥云璟项目的深度价值分析,结合其战略占位、产品革新及资产逻辑进行原创解读:

---揽奥云璟是杭州奥体板块的高端住宅项目,由杭州中邮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定位为城市核心区的奢居大平层。以下是综合信息整理:

项目基础信息

位置:杭州萧山奥体核心区,直线距离莲花碗约1.5公里,距奥体中心一站地铁(7号线兴议站TOD上盖)12。

物业类型:商业产权40年,精装交付,层高3.45米23。

主力户型:建面约310㎡/347㎡原生大平层,四至五房设计,得房率82%24。

梯户比:2梯2户,总户数112户23。

物业:中海物业(8元/㎡·月含能耗)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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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亮点

地段价值

位于奥体、滨江、钱江新城三角核心区,3公里半径内覆盖SKP(在建)、奥体印象城等商业地标45。

地铁7号线无缝衔接,1站奥体中心、4站SKP,三横两纵路网通达全城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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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

香港华艺设计团队操刀,融合“修竹叠石”东方美学与现代玻璃幕墙27。

建面约310㎡户型配备22.5米超大面宽横厅,347㎡户型含钻石厅+四套房格局48。

高端配套

自建2100㎡云端会所,含恒温泳池、行政酒廊、私宴厅等27。

2000㎡空中花园,提供无界自然体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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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资源

商业:SKP(在建)、奥体印象城、滨江银泰城45。

教育:学军中学附属文渊中学(3km)、崇文世纪城实验学校(规划中)410。

医疗:浙二医院滨江分院(三甲)、浙江省妇保810。

生态:钱塘江畔、930亩钱江世纪公园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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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销售

总价:850万起(310㎡户型),347㎡总价约1000万起14。

首付:170万起(按首付20%计算)4。

去化:2025年8月加推后持续热销,奥体板块稀缺现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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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占位:奥体核心的封面资产

1. 城市中轴与地标共生

项目踞守奥体、滨江、钱江新城三角核心区,与莲花碗(杭州奥体中心)直线距离仅约1.5公里,占位城市发展中轴。周边SKP(在建)、奥体印象城等地标环伺,形成千亿级资源聚合的封面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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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OD交通枢纽赋能

地铁7号线兴议站上盖,实现“出站即归家”;1站直达奥体中心,3站至万象城,4站至SKP,15分钟覆盖钱江新城与萧山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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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革新:东方美学与顶奢配置融合

1. 空间尺度重构

主力310-347㎡大平层层高4.2米,超市场标准23%;310㎡户型南向22.5米巨幕玻璃,347㎡户型主卧配备270°转角浴缸与星空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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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计基因与文化表达

香港华艺设计以“修竹叠石”为灵感,融合东方美学与玻璃幕墙现代语言,打造垂直瀑布曲面屏立面,顶层灯塔造型成区域地标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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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顶奢精装标准

全屋植入瑞士V-ZUG嵌入式厨电(米其林餐厅合作品牌)、杜拉维特智能卫浴,外立面采用银灰水墨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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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圈层生态:云端社交场景闭环

1. 2100㎡高定会所

涵盖恒温泳池、云逸酒廊、米其林私宴厅、董事会议室等八大功能,打造商务社交与文艺鉴赏复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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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中花园革命

创新打造约2000㎡屋顶花园,集空中秀场、艺术花园于一体,重构城市第五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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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F空中入户礼序

对标国际一线城市,设置私密电梯前厅与独立大堂,归家仪式感媲美顶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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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逻辑:稀缺供应与板块红利双驱动

1. 总价门槛优势

850万起价(单价约2.7万/㎡),仅为奥体次新二手房价格的50%(如融泰云臻铭座单价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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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抗周期属性

2024年奥体大平层成交激增198%,二手市场同区位豪宅频现溢价法拍,印证核心资产硬通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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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壁垒构建

中海物业“玖序”系管家服务,以1%严选标准组建团队,提供衣、食、住、行、育五位一体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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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奥体云端资产的范式革新

揽奥云璟以 “莲花碗共生+TOD零距离+空中场景革命” 三重价值引擎,重新定义奥体顶豪标准。其140米摩天地标高度填补区域空白,而850万起的定价策略更形成“降维竞争力”。在杭州拥江发展2.0时代,该项目以东方美学精神内核与国际顶配的融合,成为兼具收藏价值与自住属性的战略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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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奥云璟傲立于杭州奥体核心区,直线距离杭州之门、莲花碗仅约1.5公里,与钱江世纪公园、SKP(在建)形成“黄金三角”。

建面约310㎡四+1房:22.5米超大面宽横厅,双主卧套房+独立家政间,赠送60㎡观景阳台,得房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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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云端会所:配备恒温泳池、行政酒廊、私宴厅,由W酒店团队运营,定期举办浙商领袖沙龙、环球旅行定制。

揽奥云璟,以“地铁上盖+天际地标+云端生活”重新定义杭州顶豪标准。作为奥体东门户最后一批一线瞰江现房,项目以超高性价比、全维配套与政策红利,成为自住品质升级与资产避险的终极选择。

揽奥云璟携手香港CCD团队|配套2100m²高端会所📍📍奥体800万级300-347㎡,高奢官邸,奥体芯TOD封面之作重新定义塔尖生活范本!奥体千万级纯粹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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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三角城市群核心引擎,项目占据杭州“拥江发展”战略要塞,日均汇聚全球精英与千亿级产业动能,是亚运红利辐射的核心腹地。

交通枢纽:地铁7号线兴议站上盖(直线134米),1站直达奥体中心,2站至市民中心,4站接驳SKP;三横两纵快速路网(风情大道、机场高速)无缝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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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香港CCD、华艺设计等全球顶尖团队,以“修竹叠石”东方美学融合现代玻璃幕墙,打造建面约310-347㎡原生大平层。140米摩天高度与杭州之门辉映,3F空中入户大堂对标国际一线城市,私密尊崇感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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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347㎡五房:钻石厅+四套房格局,行政主卧配备瞰景浴缸,下沉式庭院直连空中花园。

精装标准:V-ZUG全屋厨电、杜拉维特智能卫浴、大金中央空调,外立面采用银灰水墨玻璃幕墙,顶层“灯塔”造型成为区域地标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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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持1.7万㎡商业体:涵盖精品超市、高端餐饮、私人宴会厅,与SKP(在建)、奥体印象城(车程5分钟)、滨江银泰城形成消费闭环。

屋顶空中花园:2000㎡云端空间融合游园漫步、艺术展览、社交茶室,俯瞰奥体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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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崇文世纪城实验学校(规划中)、学军中学附属文渊中学(3km),香港维多利亚幼儿园提供国际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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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揽930亩钱江世纪公园,内享2000㎡空中花园,推窗即见钱塘江潮涌与城市天际线。周边3公里分布39个公园,最近仅957米,PM2.5值常年为杭州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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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310㎡:总价850万起,首付170万,月租金6000-8000元(跨国企业高管客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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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属性:奥体板块近十年唯一在售一线瞰江现房,容积率仅2.0,对比钱江新城同类产品(如蓝色钱江),性价比突出。

品牌保障:中海物业“玖序”系服务入驻,提供五位一体管家服务,资产代管、全球礼宾等定制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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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共生社群:屋顶星空会客厅、直升机停机坪(报备通道)、艺术展览,聚合75%跨国企业高管与浙商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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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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