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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8-20 1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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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上海宝山区现象级红盘江湾金茂府的深度解析(截至2025年8月20日最新动态):

核心数据

认购热度:二期「湾藏」100套房源认购率达203%,触发积分制,成为宝山2025年第二个积分红盘1;三期新品7月24日开盘即罄,均价7.15万/㎡(含精装)23。

产品定位:上海首个TOD金茂府3.0科技住宅,主推建面114-190㎡精装3-4房,总价815-1359万/套24。

产品力解析

户型设计

114㎡三房:南向双阳台+多飘窗设计,北卧飘窗改造为榻榻米,厨房增设操作台飘窗5;

144㎡四房:类一梯一户设计,7处飘窗+超大横厅,主卧配置满面宽飘窗56;

190㎡大平层:四房三卫,为淞南板块十年稀缺终改户型7。

精装标准

对标10万+豪宅,配置博世厨电三件套、杜拉维特智能马桶、美妆冰箱等5;

全屋采用皓晶石、蓝翡翠奢石,集采价不低于3000元/㎡68。

科技系统

五衡科技:毛细管网恒温(24-26℃)、新风净化(PM2.5≤10)、三重降噪等同层排水68;

地源热泵系统节能率超40%,但需注意部分交付项目存在新风风量不足问题7。

区位与配套

交通优势

地铁18号线二期通南路站(步行50米,2025年底通车),4站直达复旦大学,11站至陆家嘴89;

紧邻军工路快速路、逸仙路高架,自驾15分钟达五角场10。

商业教育

周边3km覆盖宝山万达、五角场商圈,自建沿街商业(含社区食堂)6;

对口万向小学(期房不承诺学区),4站地铁达复旦大学711。

社区配套

1800㎡下沉式会所(恒温泳池、私宴厅)+2000㎡架空花园(梵高主题景观)16;

物业费7.08元/㎡/月,长期持有成本较高7。

市场表现与建议

价格倒挂:均价6.95万/㎡,较新江湾城二手房(9.61万/㎡)价差显著7;

适合人群:地缘改善客群(淞南十年首新)、TOD通勤依赖者及科技住宅偏好者7;

风险提示:周边城市界面待更新,低层或受商业噪音影响7。

最新消息,上海首座TOD金茂府!泳池+会所【江湾金茂府】18号线地铁盘!推出约110-185㎡3-4房!

金茂府系3.0敬献传世大宅

地铁站50米+泳池会所

+自带商业+装修标准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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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信息

宝山区N12-0402单元K1-11地块,由金茂&招商(金茂70%,招商30%)于2024年12月30日八批次土拍中以总价43.07亿竞得,楼面价34496元/㎡,溢价率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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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24852方,地上不计容建面5769方,地下建筑面积57483方,限高60米。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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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江湾+TOD生活体+金茂府3.0迭新作品”在此交汇,江湾金茂府必将重新树立北上海人居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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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首个TOD金茂府!

产品方面,作为金茂上海30周年江湾壹号作品,江湾金茂府被赋予了更高战略高度和历史使命,它不止是金茂上海2025战略重要作品,更是金茂府系3.0在上海又一落地作品。

18号线通南路站(在建,预计今年底通车)仅50米,真正的地铁上盖,还自带商业!4站复旦大学,9站东外滩,11站陆家嘴滨江。

而且是金茂府系3.0迭代新品,五衡科技,泳池会所,金茂酒店服务,高定装标,等等,鼎流产品力当仁不让!

这些肉眼可见的价值点,已经足以江湾金茂府提前预定北上海2025年度爆款红盘!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另外,深入了解江湾金茂府的价值逻辑,会发现正是金茂一以贯之的开发策略:借势板块格局重塑之东风,以超级产品引领板块蜕变。当“大江湾+TOD生活体+金茂府3.0迭新作品”在此交汇,江湾金茂府必将重新树立北上海人居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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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生活体,下楼即达的繁华

项目总建筑面积18.8万㎡,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2.48万㎡。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拟建11栋12-17层住宅可售住宅约807套;靠近长江南路一侧规划有酒店、商业、菜场、社区食堂等多元业态。地铁上盖、又有自带的商业、酒店等,几乎在家周围就能享受一切便利且高端的生活配套。这在上海的7座金茂府(含在建)中,也是独一档的生活体验。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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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湾之冠,地标艺术美学

项目摒弃传统塔冠的繁复装饰,采用天际塔冠造型,以弧美轮廓与金属铝板,在光影变幻间展现低调而奢华的质感,赋予金茂府“江湾之冠”的迭新与引领。在建筑立面上,通透玻璃幕墙叠加铝板,缔就钻感镜幕墙,「江湾之钻」钻感面屏+大窗墙比,地标艺术美学,境启全新奢宅风尚。营造约60m尺度奢阔归家门庭,通过奢石、铝板、水景、弧线等精妙组合,成就江湾显赫的府邸门面,礼遇每一次的世界归来。八大功能全维会所,归家即度假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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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湾金茂府还打造了约1800㎡下沉式庭院会所,茶室、私宴厅、行政酒廊、恒温泳池、健身房、瑜伽空间、会客厅、儿童游乐等八大功能;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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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湾金茂府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宝山江湾金茂府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还有约2000㎡超级架空花园,打造多样化主题;业主归家即度假,满足高端客户的各类活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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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湾金茂府打造了约1800㎡下沉式庭院会所,涵盖茶室、私宴厅、行政酒廊、恒温泳池、健身房、瑜伽空间、会客厅、儿童游乐等八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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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下沉会所围合式的布局引自然光入内,带来通透明亮的空间体验。不仅为会所引入精致美景,还可以直接进入庭院感受与自然互动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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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金茂还将五星级酒店管理经验运用到住宅中,提供酒店式服务;嫁接金享俱乐部服务,打造业主至尊交际金圈。

五衡科技,为健康保驾护航

在科技住宅领域,金茂一直承担着领军者的角色: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作为金茂府系3.0迭新作品,江湾金茂府将金茂引以为傲「12大绿金科技」进一步优化,带来“衡温、衡湿、衡氧、衡洁、衡静”的五衡科技系统,告别空间潮湿、空气流通不畅、邻居噪音干扰等痛点,全覆盖科技系统则完美解决苦恼,实现稳定、恒久的健康生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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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推售信息

江湾金茂府将推建面约110-123-140-185㎡3-4房,计划2025年上半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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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图首次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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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到访样板间!江湾金茂府科技住宅开放48小时人气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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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周边信息

一步新江湾;四站到复旦;五角场无缝连接。

开车约12分钟达逸仙路高架,15分钟即可抵达内环线!20分钟可抵达杨浦五角场!23分钟可抵达虹口龙之梦!

吴淞创新城:吴淞城市副中心为上海市9个副中心之一。《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大力发展吴淞创新城,以吴淞创新成为核心向外辐射,承接市区外溢资源,并大力发展科创产业,带动地区快速转型,实现人口配套双提升!

板块内顶配:板块断供数年!地铁上盖,自带商业!未来淞南板块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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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优势——真正的地铁房!

双轨交:18号线通南路(在建 预计2027年通车)仅50米!真正的地铁上盖!3号线长江南路站。

三条快速高架:逸仙路高架,长江西路快速路(中环北抬)中环路。

逸仙路高架:12分钟可以快速直达,15分钟可达南北高架,内环高价,中环高架,30分钟可抵达各个核心城区。一街之隔商业配套:939红街坊(麦当劳,必胜客,达美乐)、祥腾生活广场(屈臣氏,kt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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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钟车行国际商业配套:宝山万达、杨浦五角场、长江国际生活广场、悠方购物中心、大宁商圈、虹口龙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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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未来18号线2站换乘3号线,25分钟即可抵达,亦或者驾车北向7公里就能抵达。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第四人民医院,南向4km车程,为二级医院。

上海大学附属仁和医院,西侧4km车程,为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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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府系3.0敬献传世大宅

地铁站50米+泳池会所

+自带商业+装修标准3000

江湾金茂府

将推建面约110-123-140-185㎡3-4房

开放临时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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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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