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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上海静安里项目的综合信息整理,结合最新市场动态与规划进展:
核心亮点
历史与现代融合
作为静安北站新城城市更新标杆,项目由华发股份与招商蛇口联合开发,总建面14.9万㎡,容积率仅1.44,规划222席2-3层风貌别墅,主力户型260-3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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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地标焕新
百年泰山大戏院以“静安里·泰山剧场”重生,唐宅海派会客厅通过艺术展(如徐航水彩展)活化历史建筑,未来德隆香烟厂等节点将陆续亮相34。
产品细节
设计:8大定制工艺(手工砖、铁艺栏杆等),四纵三横巷弄布局,三大中庭花园融合万国风格(摩纳哥观星花园、法国尚美花园等)35。
户型:全卧室朝南,260㎡样板间可对望东方明珠,地下室层高5.7米,附赠露台、庭院及多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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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与规划
交通:毗邻苏河湾,地铁3/4号线宝山路站步行可达,规划中的北横通道提升通勤效率12。
商业:9000㎡石库门风貌商业街(对标新天地),涵盖高端零售、文化展览等业态24。
文化:周边50万㎡风貌建筑群,联动弘安里、桐安里形成“江河三里”文化带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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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动态
参考均价:约21万元/㎡(房地联动价),二套房首付2.5成78。
最新进展:2025年下半年开盘,现可预约参观实景示范区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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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首次曝光,静安苏河湾纯墅风貌区【静安里】首推28席262-300㎡风貌大宅,总价约5000万起,官方预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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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招商静安北站项目
【静安里】
222席城市典藏作品,纯墅区
建面约200-396㎡风貌别墅
联动价21万/㎡,总价约4000万起
展厅已开放,预约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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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苏河湾|纯粹风貌区
超大附赠|约9000㎡石库门里弄商业街区 另有7套商墅
开发商: 华发&招商
首开面积:约260-300㎡
风貌别墅: 总计222套
首开套数: 28套,楼王位置
其中22套面积260平+6套面积300平,52/58/63/57/62/68为边套300平,其余都为260平
项目总价:约5000万-6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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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平户型样板间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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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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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户型图
建面约260㎡户型示意图:
建面约300 ㎡户型示意图: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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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板块介绍
华发股份联袂招商蛇口,于苏河风貌区,成就城市风貌的深度共鸣。里市交织下,222席风貌大宅,原真上海风貌商业。以城市节点之姿,重新定义:风格之上,风貌之间。
◎历史源启老北站,焕新百年唐宅
上海静安里以160余载的老北站为源点,这里曾聚合唐绍仪、陈之佛等历史名流人物。如今以修缮百年唐宅为起点,不仅是物理修复,是对历史记忆的考古,从国务总理到宅邸主人,唐绍仪精神在静安里的时空延续,上海静安里演绎城市记忆的更新与再生。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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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盛递延,商脉永续当代应用
◎尚美图案馆 静安里续写中国设计史诗
中国首家独立设计事务所,1925 年,陈之佛在来安里创办尚美图案馆。静安里,是尚美图案馆精神的时空延续者,将百年设计精神转化为可触摸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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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大戏院 与静安里的文化对望
1940年迁往新民路开业,以越剧演出为特色。2025年静安里保留肌理,重塑空间营造智慧,焕新泰山大戏院,冠以「静安里·泰山剧场」之名,上海百年文化史诗的续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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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博览 上海百年建筑赋新
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保建筑
一条武进路,百年海派建筑的当代博览汇
南里2栋优秀历史保护建筑,1栋文保建筑
展现了上海海派建筑海纳百川的特色魅力
起笔一江一河,苏河风貌区崭新成就
“一江一河”两大世界级规划,黄浦江和苏州河皆被定义为蕞具全球影响力世界级滨水区。上海静安里,居于一江一河之上,享“一江一河”构建的世界级滨水资源,拥揽上海经济与文化的心脉。未来北外滩与外滩、陆家嘴将共同形成上海的核芯“黄金三角”,共同组成上海内环内封面地标。
苏河北卓越水岸,首段城市节点
2025年2月,《苏州河沿岸地区整体风貌与开发空间提升专项规划(2025-2035年)》政府批复文件中,静安里所处位置为总体布局中「都市经典段」头端位置,集合文化历史资源与城市公共功能空间的全面兑现,这里将成为展示江河交汇、中西合璧的海派都市风采。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北外滩上位规划,国级的彼岸对话
2个陆家嘴规模的开发体量,超16座塔尖建筑,集合约1500家金融企业,与陆家嘴形成浦江门廊。苏河湾、北外滩、外滩、陆家嘴将形成上海的内环“黄金核心”,穿梭历史与未来的,成就下一个百年的繁荣盛景。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苏河风貌区」
风貌街区集群,城市节点的崭新成就
放眼整个苏河湾,风貌保护建筑达50万㎡,是全市风貌建筑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上海静安里所属苏河湾北段,是风貌成片、格局完整、具有较高历史保护价值的风貌街坊
作为当下上海中心难得的成片整体更新的风貌片区,更串联起周边石库门里弄、街坊等文化地标,打造集历史保护、城市更新于一体的超级IP,为上海提供"风貌片区更新"的新样本
「成片风貌街区」
历史文化遗产集群,海派文化沪上标志
上海静安里,与周边弘安里、今潮8弄、安康苑、龙盛湾上连接成片,是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集群之大成,新海派文明里弄城市范式正在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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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侧——弘安里
由招商蛇口联袂绿城中国、上海地产联动开发,合著121席传世风貌大宅,打造市区约1.1容积率低密居住空间,为上海鼎级居住范式另起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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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崇邦综合体
18街坊,总商业体量预计达到10.9万方,商业首开区「今潮8弄」中,巴金图书馆、滨港商业中心,均已开业(信息来源于“今潮8弄”公众号)
西侧——安康苑、龙盛湾上
规划有超甲级办公,星级酒店,大型商场、石库门风貌建筑等附属配套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里市交织风貌剧场」
上海风貌街区,苏河湾商业新名片
以苏河风貌区全新商业名片为规划定位,以百年前“西市东里、南市北里、外铺内里”的格局,营造在地记忆。上海静安里商业地块,整体规划延伸历史步行交通组织,以在地文化展示、体验、消费为核心,突显新旧融合的城市记忆,通过打造高端零售、高档餐饮、文化展览等丰富业态的格调商业,成为城市城区打卡坐标点、城市目的地。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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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北里静安里,下一个上海新天地
上海静安里,汲取新天地、张园等城市节点级风貌商业精髓,精心规划沿武进路历史风貌商业街区,展示体验在地文化,打造高端零售、高档餐饮、文化展览等丰富业态的商业格局。
六大摩登庭院,历史新潮交织的风貌商业
·回声剧场:海派记忆,一步一回声
·贝拉花园:老上海优雅,藏于转角
·舞步广场:铜韵光影,日常诗意交响
·瑰丽之境:推开即入,名流雅境
·尚美广场:百年设计,光影交织
·述学广场:水雾腾起,文脉跃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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墅立天地,迭新想象的原真纯墅
上海静安里作为繁华核芯城区的纯墅区作品,规划222席风貌大宅。上海静安里以更奢阔的楼间、里弄尺境,多附赠空间,匠造藏天纳地的风貌街区别墅,诠释汇聚百年圈层人物的身份标识。
三重手法,再造一座海派石库门博物馆
保留改造:以石库门和南立面排窗样式为主要特征,传承原有风貌建筑立面韵律感
更新改建:以红砖青砖为立面主材,演绎兼具风貌厚重感及现代居住体验的立面风格
风貌新织:以当代建造技术和材料工艺,立面以石材及大面玻璃为主,创造有新时代感的当代建筑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六大花园,百年记忆的根植新生
上海静安里荟萃世界花园经典,融入六大景观花园节点,以每个独属于上海的百年场所记忆进行时空平移,微缩于一园。
·摩纳哥观星花园:当六尺仪遇见地中海风情
·英国悦享花园:鎏金草坪上的英式私语
·上海文华花园:海派风情的流动诗篇
·法国尚美花园:秩序与自然的艺术交响
·意大利英华园:桧柏与薰衣草的现代叙事
·德国美伦花园:理性与自然的完美协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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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市」风貌,海派新檐的心动探索
这里,每一块石材都记得被匠人掌心摩挲的温度,每一片金属都凝结着跨越时空的巧思,每一寸草木都在续写着里弄的烟火传奇。身临上海静安里「成市」风貌示范区,让消逝的时光可触,让生长的故事可见。
◎社区大门:以珠宝级工艺筑造仪式感
◎社区入口:艺术融合的星级归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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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巷弄:松风水月的归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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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剧场 艺文新天地的上海地标
上海静安里的泰山剧场,褪去旧时戏院的帷幕,以“艺文新天地”的姿态焕新登场。以精工品质沉淀历史,现代玻璃幕墙勾勒未来,以四大VIP会客厅、约1000㎡地下会所、打造融合历史、艺术与生活的高奢空间。未来,这里将持续作为社区核芯配套,为居者打造永不落幕的精神主场。
约1000㎡会所 跨越两个百年的鎏金岁月
上海静安里会所以泰山大剧院的历史场域为精神基底,将沪上名流百年风华解码为可触摸的生活艺术。
艺术水吧的自在雅奢:光影流转间,一器一物皆是鎏金岁月的诗意写照
风云人物VIP会客厅:自在奢阔的空间秩序,不动声色间传递尊崇仪式感
无界泳池的国际艺境:延承超星级酒店设计精粹,游弋恬淡岁月里的静谧
赋能身心的活力场域:高配瑜伽室、高压氧舱、桑拿房等多元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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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奢车库 私属尊容的人生新境
上海静安里地下精奢车库,臻选米白色西伯利亚石材,搭配拉丝镀黑钛不锈钢,坡道地面渐变LED灯带、以安全为核芯导向,臻选天然防滑石材与金刚砂涂层等,每一处细节考究,营造雅奢感官,并在地库内配置专属洗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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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管家 全周期定制服务体系
上海静安里以“静安奢雅 铂金管家”为核心,打造铂金管家全周期物业服务体系,包括多重定制服务体系,30项服务体验,诠释高净值人群的鎏金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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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招商
华发擅时代的笔法,招商懂上海的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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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周边综合配套
· 摩登生活璀璨演绎
约叁公里范围内,汇聚苏河湾万象天地、北外滩商圈、南京西路商圈、外滩商圈、陆家嘴商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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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缝全城自由畅达
四轨三隧两快速,便捷出行。4条地铁线路:轨道交通:3、4、10、12号线;3条越江越河隧道:外滩隧道、新建路隧道、大连路隧道;2条快速交通:北横通道、南北通道(规划中)(信息来源于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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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屹立上海城市坐标
宝格丽酒店、苏宁宝丽嘉、海鸥丽晶、W酒店、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外滩悦榕庄等环伺
· 出入优雅艺文高地
Ucca edge静安尤伦斯美术馆、Fotografiska展览馆、苏富比空间、Suhe haus等
· 漫步格调都会秘境
苏河湾中央公园、中兴公园、静安不夜城公园、静安雕塑公园、人民公园等
· 健康护航便捷医疗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等静安里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静安里官方售楼处地址发布:上海静安静安里官方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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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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