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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外滩启PARK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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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贵宾置业〢欢迎来电咨询〢品鉴!
【保利外滩启PARK77】
备案均价:13.55万/㎡(一房一价,总价区间1136-2000万元/套)2
首推房源:157套建面约99-138㎡三至四房,认筹阶段享折扣(如96折+车位券)1
2. 主力户型与总价
99-100㎡三房:
中间套起价约1136万,高区总价1380-1470万,部分房源可瞰陆家嘴三件套6
137㎡四房:
低区总价1582-1850万,中区1850-1950万,高区约2000万;东/西边套户型配备飘窗及6.4米面宽客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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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环,正在彻底告别“洼地时代”!
对于手握千万级预算的伙伴而言,已经没有什么比赶在内环全面涨价之前,火速入手一套高品质住宅更重要的了。
一方面是土拍,杨浦滨江、北外滩已经燃成了一片,未来价格预期不断跳涨!
最新杨浦滨江宅地,溢价率30.79%,楼板价约9.55万/㎡,未来售价或直冲14万+/㎡;
最新北外滩宅地,溢价率46.33%,可售楼板价约13.6万/㎡,未来售价或直冲20万+/㎡。
另一方面是新房供应,随着70/90政策取消,内环内流行做120㎡3房,百平左右3房已近乎绝迹!
一房一万数据库显示,2025年1-7月内环内百平左右3房仅供应了139套,相比2023年高峰时期,暴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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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涨价+供应骤减!
千万级买进内环迫在眉睫!
好在,在这个紧要的窗口期,保利外滩启PARK77,带着年度内环内千万级最佳置业选择来了!
最新消息!
内环内杨浦滨江静奢封面
保利外滩启PARK77
已取证,9月17日开启认购
建面约99-137㎡3-4房
均价约13.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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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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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内空间革新者
户型+收纳+精装全维升级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必然是情感和精神意义上终极栖息地。
所以,在居住场景革新上,保利外滩启PARK77始终有着一种全新的理念——
将更多的功能赋予在客餐厅公区空间,打造复合空间生活场景,让家成为增进情感交融的容器!
这一次,保利外滩启PARK77,100/137㎡样板间终于亮相了,让我们见证了“家”的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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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步入100㎡样板间的那一刻,我就被全屋的通透感所震撼!
这绝对是有别于传统的百平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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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首先入户玄关就大有文章!
入户配置玄关柜,玄关柜下做悬空设计,方便放鞋或扫地机器人,非常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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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墙嵌入双开门冰箱,一下子解放了餐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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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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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玄关柜侧的一个墙面,你可以自行安装挂钩、置物架等,用于挂放包包、钥匙、雨伞等小物件;
也可以安装魔镜、健身镜,出门前再整理下穿搭,美美化个妆,简直不要太方便。
其次,厨房+餐厅+客厅采用了现在年轻人都爱的LDKG一体化设计,既宽敞又实用!
因为取消了隔墙,视线畅通,大大提升了室内的采光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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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特别是开放式厨房,营造满满的家庭氛围。
不论你身处客厅、厨房或餐厅,都能和家人维持互动,分享生活的点滴;
烹饪/家庭聚会/亲子娱乐等场景自由切换,做饭时也能看到孩子在客厅玩耍。
家人间的距离,在不知不觉间悄然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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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此外,保利外滩启PARK77还掀起了一场“空间革新”,不断向室内要空间:
全屋配置6飘窗+半封阳台,百平三房做出不亚于120㎡三房的尺度感。
经专业测算,A户型全屋赠送面积高达13㎡,实得率约97%。
这什么概念,相当于足足省下约百万,却可以得到更高的实用面积。
在新房涨价的背景下,绝对没有什么比这个更务实、更直击购房者的心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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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仔细看,这个户型突破常规百平三房的尺度,主卧、北次卧都带270°转角飘窗。
采光尺度升级的同时,也可以拥揽杨浦内环+陆家嘴三件套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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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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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凭窗远眺璀璨霓虹,幸福的样子在此刻有了具象化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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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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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大户型堪称家庭复合功能聚场!尤其是观景功能超棒!适合改善买家终生收藏!
首先是空间尺度感的爆炸式升级!
全屋7飘窗+半封阳台,赠送面积近20㎡,实得率约94%。
20㎡,都相当于一个豪华主卧那么大了。
讲真,在市区的新房里面,能有这么高的利用率,这还是头一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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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内环4房常规的设计理念和空间尺度,带来的体验必然也是登峰造极!
同样是餐客厨一体化设计,重新定义家庭联系!
在这个超大的洄游动线里,从厨房到客厅,从书房到卧室,不走回头路,生活动线更流畅;
父母推着婴儿车也能轻松绕行,熊孩子追逐打闹也不会撞到墙角,全家活动轨迹自然交叠。
同样是主卧和北次卧270°转角大飘窗,拥享最美的城市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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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而为了兼顾观景视野,项目因地制宜打造侧向横厅,客餐厅面宽达约6.4 m。
衔接自然采光的同时,推窗就是江浦公园的森森绿意,妥妥的公园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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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除此之外,137户型还实现了多维功能空间的高强度整合,业主在这个空间里能完成聚会、生活所需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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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超级收纳体系!
入户做了精致玄关柜,柜门为温润木饰面包裹,壁龛选用奢石映衬,质感非常棒。
进门还设置一整排收纳柜,衣服、鞋子、行李箱等各种家用物品统统安排妥帖。
就连冰箱柜也隐藏其中,整体空间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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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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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单独家政空间的设置,让阳台更多的承担观景生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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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比如说餐边柜+操作台+洗手台一体化设置,让这个空间不再单独的满足于简单的吃饭、客厅休憩。
它可以承担更多的类似于聚餐、休闲、西厨的操作,解决所有洗刷须到厨房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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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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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137户型真正做到了同级楼盘里的“改善王者”!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保利外滩系列火爆IP的第四子,保利外滩启PARK77基于前期热销的市场反馈,进一步做了精装品质升级!
这次100户型标配嘉格纳3件套,137户型标配嘉格纳5件套,厨电配置达到市场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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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卫生间也是重金打造,无论大小户型,主卧卫生间均增加科勒美妆龙头和美妆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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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主卧、次卧坐便器也都升级为唯宝,使用起来智能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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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样板间实景图
137户型客厅、餐厅地面采用石材铺设。
同时审美细节也非常在线,电视背景墙颜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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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全屋木饰面增加了线条装饰,更显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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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7㎡样板间实景图
木地板是精致的柳叶拼花,好看但非常废料,成本高昂;
还大量采用圆弧工艺,带来更美观的视觉效果。
豪不留情的全面高配,这在千万级市场,已经是碾压级的存在!
从复合功能到家庭聚场,从品质细节到精装升级……保利外滩启PARK77这次产品迭代,已经不是户型、收纳、精装等的简单升级,而是全新生活方式的提前演绎!
当你见证家人的欢声笑语,或才是家的真正含义!
也才是改善的真正目的!
保利外滩启PARK77,就是全新的时代居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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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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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交+公园旁,
内环内住得更舒服的静奢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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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里子,更有面子!
保利外滩启PARK77在社区规划上也延续了高标准,甚至在设计风格上更加年轻化、时尚化!
光是铝板与玻璃幕墙构建的美学立面,就已经让人一见倾心。
大尺度窗墙比配合多维飘窗设计,和城市景观无界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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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再加上定制六大度假花园与五重酒店级景观,以及临水而筑的架空层空间,整个社区呈现出无比舒适的度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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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由此衍生而出的自然意境和舒缓氛围,非常契合“静奢社区”的匠造理念。
同时也非常契合保利“城市+景观资源深度融合”的慢生活主张!
这其实都和保利外滩启PARK77周边的城市资源禀赋息息相关!
在项目的东侧,就是上海内环十大公园——江浦公园。
清晨推窗,映入眼帘的是城市绿肺的盎然生机;傍晚,漫步在树影婆娑的公园步道。
在这里,四季更迭的生态美景不再是奢侈品,公园生活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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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浦公园实景图
更重要的是,12号线&18号线在此交汇,让保利外滩启PARK77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双轨交盘!
12号线"璀璨商脉线":一轨串联上海顶级商圈黄金带
18号线"产教融合线":贯通金融城-科创带-高校圈的金色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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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万制图
从项目出发,2站北外滩,无缝衔接南京西路(7站)、衡复风貌区(8站)、徐汇滨江等核心板块;
通过换乘,5站南京东路,6站陆家嘴。
这两条十字黄金轴线,让项目的通勤效率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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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静谧公园和便捷交通之外,保利外滩启PARK77还能和城市繁华自由切换!
周边2公里范围内,瑞虹商圈、北外滩来福士、紫荆广场等繁华商业,还有新华医院(三甲)、长阳实验学校,生活资源满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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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则繁华,入则宁静!
所有需求都在恰当的半径里得到回应!这才是城市菁英人群想要的理想生活!
而保利外滩启PARK77,无疑是当下内环内千万级置业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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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滨江黄金轴线,
城市更新+产业极核大爆发
更难能可贵的是,保利外滩启PARK77脚下站位的这片热土——
杨浦滨江,正在爆发出前所未有的时代能量!
就在最近短短几年间,杨浦滨江全力推进成片城市更新和产业迭代升级,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滨江带的“流量明星”。
在城市更新方面,杨浦滨江迅速从工业锈带蝶变为新质秀岸!
近年来吸引一众头部开发商入住,土拍预期节节攀升。
沿着天潼路-长阳路更新走廊,已经形成了内环内独一无二的黄金轴线,崭新界面和高品质社区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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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万制图
保利外滩启PARK77正处于这条豪宅金线的C位,坐享城市发展的第一波红利。
而在产业导入方面,杨浦滨江更是不遗余力!
除了大家熟知的字节跳动、美团、B站等互联网巨头,以及中交集团、中节能等企业总部,杨浦滨江还在着力培养在线新经济产业园。
计划到2025年,汇聚3000家以上在线新经济创新型企业,产业规模超过3000亿,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在线新经济创业基地和发展高地。(信息来自:上海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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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滨江实景图
同时,保利外滩启PARK77还被嵌入到陆家嘴-杨浦滨江-大创谷-五角场所形成的“金融资本+科技创新+人才培育”黄金产业轴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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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陆家嘴金融圈,右手杨浦滨江科创极核!
未来源源不断汇聚高净值产业精英,为保利外滩启PARK77撑起了强大的楼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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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繁华和静谧自由切换的生活方式;又有城市更新澎湃的生机,充满爆发力的前沿产业集群;还有扎实的购买力涌入……
——保利外滩启PARK77,实现了当下和未来的双赢!
而此时此刻,内环内千万级置业窗口机遇稍纵即逝,双轨交+公园旁静奢生活范本已经打开!
想要抢占内环内“末班车”红利的伙伴,一定要抓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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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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