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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世博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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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世博天悦热势推新,加推1#和14#,共58套一线滨江绝版洋房,其中建面约174、195㎡各28套,还有2套建面约400㎡顶复,主力总价2500-3500万,项目已过会,即将取证认购!
于保利,开年就拿出了上海乃至全国臻稀度首屈一指的产品——亲江约80米一线滨江首排洋房,全国仅此6座!
于市场, 不止今年,这是上海未来2500-3500万级更值得买的产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洋房产品在SCDA曾仕乾、诗加达等多位国际大师联袂的基础上,特邀程绍正韬对公区进行全新设计,CCD郑忠和吴滨操刀定制两套约400㎡绝版顶复样板间(需验资预约参观),在天赋稀缺之上,为项目注入大师灵感和定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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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果图,仅供参考,以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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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小插曲,世博天悦洋房年前就过会了,春节期间有不少群友询问项目情况。
从反馈看,我发现大家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项目卖得一般;二是受黄浦、徐汇房价大涨的影响,普遍认为项目洋房也很贵,心理价位都在3500万级。
因此,有必要强调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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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世博天悦其实比多数人想象的卖得出色,2024年销售额超150亿元。
单盘超150亿什么概念?
在2024年之前,上海其实一年都难出一个百亿楼盘,超150亿放以前根本不敢想。
当然,2024年很特殊是豪宅大年,在异常激烈的竞争下,世博天悦以80亿首开开局,到年末四期推售的洋房基本售罄,紧接着在年前最后一周再度过会。
一路上项目都在稳健热销,最终交出了超150亿答卷,这一成绩位列2024年上海TOP5,也是上海多年来屈指可数的超150亿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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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几宗大单的成交,尤显一线滨江豪宅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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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高层江景大平层最高成交单价达26.3万/㎡;
比如,洋房顶复最高成交总价超9233万,刷新保利内部住宅产品成交总价历史纪录。最有钱的一批群体在用真金白银为项目产品和品牌投票。
项目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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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批次两栋滨江洋房景观占位出众,2500-3500万可一步到位,保利开年诚意度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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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号楼是整盘占位最靠前的洋房:
江景视角广,比上次2号楼视野还要更阔,双S湾270°全景视野;
离城市景、三件套距离更近,特别望向三件套时,观景氛围感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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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以上全线瞰江/三件套/S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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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景图
14号楼是小区中心楼座,比上次4号楼更中心,拥丰富园林景观资源,东边近130米小黄浦江核心景观、南向享约90m超大楼间距。
项目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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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据小胖君打探,机会稍纵即逝,世博天悦后期(3#、11#、12#「高层、洋房」)不会再有这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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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天悦58套建面约174-400㎡洋房已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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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总价2500-3500万,认购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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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500-3500万不二之选
无需再看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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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何我说它是上海未来2500-3500万更值得买的产品?
给大家客观分析一下:
首先,来看今年豪宅市场供应。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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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端:
2025年顶豪主要分布在黄浦以及徐汇滨江,约4500万起步;
改善住宅集中在中兴路和东外滩,约1300-2000万;
你会发现中间2500-3500万级豪宅几乎没有楼盘来承接,世博天悦这批洋房就很好弥补了本年度市场空白,也在年初就献上年度更优解。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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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端:
黄浦区顶豪,类似金陵东路、高福里依旧是超高层+风貌住宅;徐汇滨江绿城地王明确是高层。
2025年中兴路主力依旧是高层,少数风貌住宅;东外滩主流也是高层,外加少部分刚改洋房及风貌住宅。
换言之,若追求低密高舒适度洋房,世博天悦是全上海不二之选,且它还是滨江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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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未来豪宅市场有几点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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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更新方向决定顶豪供应,集中在黄浦老城厢、外滩、徐汇东安一村等,可以预见价格会非常高;
②、随着去年启元、滨江凯旋门等临江豪宅售罄,再加上城市更新方向并不在滨江,其实2024年已经迎来一线滨江豪宅的绝唱,那2025年大概率就是买一线滨江豪宅的最后一年。
事实上现在临江第一排都让渡给了产业,比如杨浦给了美团、B站等大厂,徐汇滨江给了西岸金融城等产业,这导致杨浦新房至少退距500米,徐汇绿城地王只能在第二排。
意味着,世博天悦亲江约80米,前方无遮挡的地块属性,就是天花板,很难再有。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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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随着一线滨江住宅的绝版,一线滨江洋房更是绝版中的绝版,放眼全国就这6栋。
我也有一组数据,侧面反映滨江洋房的稀贵:
链家网可对外展示的挂牌有约11万套,滨江板块(杨浦滨江、黄浦滨江、徐汇滨江、北外滩、陆家嘴、世博、前滩)10年房龄内8层以下洋房只有4套挂牌。
据中介反馈,这种房子业主惜售,他们知道卖掉后买不到更好的。
仔细看这4套挂牌,有融创外滩壹号院、廿八尊、首创天阅滨江等,其中外滩壹号院洋房挂牌均价约24万/㎡,高层挂牌均价约20万/㎡;廿八尊洋房挂牌约23.7万/㎡,滨江洋房溢价能力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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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和世博天悦相比,它们还算不上真正一线滨江。
那我想,等世博天悦滨江洋房步入二手市场,没有对手,执掌独立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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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市中心房价上升,很多高净值客户尤其关心资产安全性。
顶豪不言性价比,但在黄浦超高层接近20万/㎡,徐汇滨江接近18-19万/㎡的格局下,世博天悦安全垫一定越来越厚,且它是洋房,你要知道洋房本就比高层有1.1倍溢价,它还是临江首排洋房,全国就此6座,您想象一下该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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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低是一种“高度”,疏亦是一种“丰盛”,洋房舒适度远胜超高层/高层。
比如,洋房拥有超高层无法企及的亲地性,就像从公园中“长”出来一样,绿意贴面。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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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你的视野要脱离景观,反而成为了不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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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洋房拥有超高层难以企及的超级栋距,本批次14#南向拥约90米栋距,确保了洋房对内的景观高通透性,也保证了各楼层采光、景观视野的平权。
项目实景图
又比如出众城市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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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洋房抬头就是三件套天际线,拥震撼城市景,特别1号楼,离三件套更近。
搭配洋房8层的适宜高度,形成了高区看江、中区看陆家嘴、低区赏园的丰富视野层次。
尤其14号楼,东边就是整个小区最灵动的“小黄浦江”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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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大家很关心的得房率,世博天悦洋房约82-83%得房率远高过超高层。
按建面约174㎡估算,世博天悦洋房要比同面积超高层多出约15㎡使用面积,相当于一间次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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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世博天悦客餐厅以及主卧的尺度感,明显比同面积户型更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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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黄浦江的惬意
引领上海下一个10年的江居生活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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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天悦的脱颖而出,并不止江景、低密两张牌。
有位业主的话记忆深刻:你应该把世博天悦放在世博板块的大环境中看,它私藏了黄浦江的惬意,这才是真正的价值!
的确,现在绝大多数顶豪内部是公园环境,出了小区就是繁忙街道;部分滨江住宅出门则是商务办公楼,缺了一份外部该有的惬意。
那我觉得世博天悦最大的价值就是它“生长”在世博滨江这条限量级江岸线上,代表着上海下个10年甚至20年的江居生活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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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画出了一个前瞻性的蓝图:除了给你最舒展的江景,还想让江景融入你的生活。
它为眼前这片绝版场景,创造出了多个独树一帜。
1、内外双公园联动,景观氛围独树一帜。
世博天悦是顶豪中少有的大社区楼盘,占地高达约8.3万方(一般项目2-3万方),这意味着项目拥有更大的面积铺就景观。
而保利出手更是大手笔,打造了约6万㎡景观,什么概念?相当于有些市中心项目占地的两倍大。
其中不仅包括约3.5万㎡绿化面积,更打造了奢华水景。
我一直在说,判断一个豪宅的段位有时很简单:“含水量”越高,小区越豪。
世博天悦汲取黄浦江的元素,以水带路,打造“小黄浦江”。
并通过跌水、涌泉和镜面水景等水景组合,使整个项目空间更灵动,也与黄浦江形成内外呼应。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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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睛之笔是“融合”,也体现了保利打造高端住宅的深厚造诣。
一般项目即使外面有公园,也很难做到大部分楼栋欣赏到美景,内外之间割裂,但在世博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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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通过洋房、高层错位布局形成视线通廊,这条通廊一气呵成,直达外部绿地公园,内外景相连接。
项目实景图
另一方面,社区与周边环境过渡得很自然,比如在这里没有生硬的围墙、大门,取而代之的是树木,成为空间的天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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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则是江畔及由白莲泾公园+世博文化公园等六座城市串联起来的超长城市绿肺。
未来,业主们下楼步行几步,就能享受滨江漫步道、骑行道,在公园放放空,吹吹江风,看着夕阳缓缓落下...
住在这里推窗即揽城市盛景,出门便能投身绿意之中。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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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景图
尤其世博文化公园的开放,为项目价值增色不少。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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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文化公园总规划面积近200万㎡,相当于25个人民公园,约1.5个世纪公园,是上海中心城区最大的公园绿地。
公园内部的双子山已成为潮人们周末的打卡胜地,被网友捧为“上海小阿勒泰”,吸引无数年轻人前来踏青、搭帐篷休闲,人气颇高。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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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文化公园实景图
2、奢华的硬件配置,品质独树一帜。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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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最直接的就是比硬件,我还是那句话:世博天悦是我近年来看过投入更高的项目。
一是配置上的奢。
比如会所,小胖君做过统计,顶豪配会所的也就是十之一二,而世博天悦配备约2600㎡双首层地下会所(只对业主开放)。
内部配半标恒温泳池、私宴厅、酒窖、会客厅及健身房等功能,开启空间美学、生活方式、圈层社交的全方位延伸。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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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奢石的大量使用。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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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主入口装饰墙,保利经过对N种石材的光泽与质感进行细致的比较分析后,最终决定采用意大利进口的鱼肚白石材,造价高达约2万/㎡。
事实上,你从大门开始,俨然走进了一座“全球奢石美学博物馆”,“爱马仕”山西黑、蓝金砂大理石...处处流光溢彩。
奢石内外贯穿,通过约5.3米高的洋房大堂,走进电梯轿厢,墙面都采用瑞士翡翠奢石,视觉高级,触感细腻温润。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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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时间上的奢。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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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项目奢石普遍采用整石拼接,工期比常规的片石高出10倍以上,光是主入口景墙,看似简单拼接的几块石材,就耗费35天。
下沉式庭院的四块波浪石板,光雕刻就花费近400小时,只为保证适配性。
波浪石则采用精密3D打印技术,每一块都单独定制设计。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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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细节比比皆是,这是一个7年磨一剑,真正用心血堆出来的豪宅。
3、国际大师联袂设计,审美独树一帜。
更难得的是,项目在豪配基础上又镀了一层“国际化”气质,让项目历久弥新,创造出适配财富人群的审美。
SCDA曾仕乾负责小区建筑立面,造就了黄浦江畔国际美学地标,洋房立面采用开放式铝板密拼工艺,外观美轮美奂,同时配以大面积玻璃,让壮阔的城市景和园林景,毫无保留地“冲进”室内。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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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则由诗加达操刀,公区由程绍正韬担纲,项目从顶层设计上就融入国际潮流生活方式,能经受时间考验。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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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顶复样板间更邀请CCD郑忠、吴滨两位顶尖设计师打造。
4、纯粹的圈层+宽境户型+鼎流装标,独树一帜的产品。
为了保证圈层纯粹,项目完全没有入门产品,全系174㎡起纯改善产品,打造100%高净值式生活。
在洋房内部空间上,保利也依然坚持匠心独造。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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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1梯1户私密入户空间,媲美别墅居住体验。
✔极致景观面,建面约174㎡北向面宽达约12米;建面约195㎡北向面宽达到约12.5米,其中北向卧室面宽超3.7米,与同面积豪宅的主卧尺度相似。
这样的巨幕客厅,无论是餐厅用餐、客厅会友,还是厨房烹饪,每个空间都能享受到广角全面屏的景观视野,以及家人的互动陪伴。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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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豪华套房,建面约174㎡在做到极致观景面的同时,主卧面宽高达约5.7米。
同时两个户型主卧皆为豪华套房,配置双台盆+淋浴+浴缸+马桶四件套;还带宽景阳台,绿意生活触手可及。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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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纳空间诚意满满,建面约195㎡主卧带双排衣柜,建面约174㎡带双衣帽柜,男女主人可分区收纳。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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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洋房精装方面,采用嘉格纳、威乃达,当代,唯宝等国际顶尖品牌,力求对人居品质更极致的呈现。实际交付标准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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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高层样板间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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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有行政意志的全力投入,独树一帜的文艺潮流气质。
世博滨江不仅有高密度休闲绿地,更浓缩了全上海规格更高的文体配套,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中华艺术宫、上海大歌剧院、世博展览馆、久事国际马术中心等一路连缀,形成一条上海独一无二的文化艺术带,这在上海其它地方不会有。
如此高密度的国际文体场馆,让世博成为上海承接演唱会、音乐节、新品发布会等国际水准活动的“首选地”。这些盛会都在保利世博天悦起步车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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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里还是央企总部、国际企业聚集区和浦东第二政务办公中心,不是大饼,已经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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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产业锁定世博,一方面助力人口导入,增加板块活力;另一方面吸引的人才普遍高收入、高素质,板块内始终保持强劲的购买力。
另外,作为黄浦江崛起的第二个“黄金三角”,世博后滩-前滩-徐汇滨江不仅稳坐2035年规划第一梯队,更将承载文化、艺术、生态等新方向,引领黄浦江畔发展潮流。
总结一下,2025年豪宅依旧会以超高层+风貌住宅,以及高层供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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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由土地或房屋权属承受人缴纳。对于需要买房的人来说,了解契税相关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二套房契税2025最新政策是什么?契税怎么认定二套房?本文就给大家详细解读!
二套房契税2025最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2025 年二套房契税政策延续以下内容:
1.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
2.家庭第二套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执行说明: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 同时废止。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契税怎么认定二套房?
认定二套房缴纳契税通常依据以下标准,不同地区可能在细节上略有差异:
1.房产登记记录:在本地或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计入)已有住房登记记录,再次购房即认定为二套房。
2.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此前住房贷款是否还清,只要在征信系统中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可能被认定为二套房。
3.家庭住房总量:以家庭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住房数量为判定依据。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再购住房则为二套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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