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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黄冈站 2025-09-11 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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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黄浦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凭借高端定位、顶级地段和精准定价,成为上海豪宅标杆,热销背后彰显资产定价与价值匹配。保利·世博天悦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黄浦保利·世博天

保利·世博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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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预约来电尊享购房优惠,可预约案场内部销售人员,专业一对一热情服务,让您用专业眼光去买房。

据网上房地产网签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上海豪宅销售排行榜中,保利·世博天悦以213套登顶销售套数TOP1!

早在此前,Designwire设计腕儿的「十大豪宅参观」、风马牛地产研究院的「地产同学会·上海站」等均前来参访,这足以见得保利·世博天悦作为上海豪宅的标杆项目,其“大师级规划、顶级资源整合、极致产品力”早已成为业内研究高端住宅的“样本级案例”,更成为塔尖圈层衡量“好房子”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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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禁要问,保利·世博天悦,凭什么?

热销背后的顶级突破

资产定价权

先来看一下保利·世博天悦的优秀“成绩单”:

·2025年上海目前各高端住宅「最贵单价」房源30.27万/㎡(3-22-1902,数据来源近两年开盘项目一房一价表)

·2024年至今,上海均价16万+/㎡销售额超200亿豪宅项目之一

· 2023年至今,上海网签单价20万/㎡项目成交套数TOP 1

当30万+/㎡的定价再次突破上海豪宅天花板,保利·世博天悦敢于不断打破市场记录的底气藏在“顶级地段”+“顶级资产”的双重基因里——定价权的本质,是“价值与价格的精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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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近两年开盘项目的一房一价表

对塔尖圈层而言,“滨水核心地段”是“居住的位置”,更是“资产的锚点”,其保值与增值能力远超过普通住宅。而保利・世博天悦占据的世博滨江核心段,以无遮挡江景与公园景的双向视野,成就一线滨江住宅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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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图

产品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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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取得如此亮眼的销售成绩,本该可以躺在“顶流”的功劳簿上坐享其成,但保利并未满足于现状,而是以“永远要做更好”的长期主义深耕产品,打造震惊全行业的顶尖产品——“OPUS ONE 500”,以超越同行所见的「奢阔尺度、敞亮格局、高标定制」为上海塔尖圈层献上超越期待的终极居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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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约35米L形巨幕看江观景台,双面瞰江带来前所未有的景观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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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房&双豪华套房规制,OPUS ONE 500的双豪华套房尺度惊人,粗略预计面积均接近了55㎡。

还有容纳生活全部想象的5个阳台、双台盆浴缸卫生间......这些突破产品想象的细节,每一处都在改写滨水豪宅的标准,每一个细节都在回应塔尖圈层对“不将就”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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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毫不夸张地说,这座由LSD葛亚曦操刀打造的“空中行宫”带来的震撼,非真正亲临现场不能领略其绝代风采!而不满于现状的自我革新,正是保利长期主义精神的生动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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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再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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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252㎡偶数层的「空中花园」样板刚刚对外开放,这次样板是对前期奇数层生活样板的又一次进化,以细腻的生活考量与极富人文艺术感的软装,为滨水生活未来又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展示空间中的软装极富艺术趣味,比如青铜雕塑《我心飞翔》、玄关油画《飞翔的羽毛》、野崎信次郎《彩の花束》,大师们的真迹为空间注入高雅艺术底蕴,而儿童房的Qeeboo兔子椅则匹配孩童特性充满童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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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极致看江的壮阔,「空中花园」展示的生活场景更加贴近多元生活场域想象——有亲子共同莳花的阳台种植区,有闺蜜围坐煮茶的藤编休闲角,有先生摆弄咖啡器具的mini吧台,还有晚饭后家人围坐观星的露天卡座……每一种空间想象都不是为了“展示”而存在,而是为了“生活”而设计,将自然、社交、家庭等多种生活维度,编织成可触摸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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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维实景的真诚兑现

豪宅标杆:工艺与细节匠心营建

作为顶级豪宅的品质标杆,保利·世博天悦以不计成本的幕墙工艺设计、精艺求精的极物造境,为塔尖圈层呈现国际化高品质居住样本。

据考究,保利·世博天悦在幕墙的工艺设计上,实力诠释“低碳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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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金属板幕墙开缝式构造避免内部发霉风险、更多使用密闭性强的型材材料加固防湿性能......诸如此类不计成本的设计真正做到了“让幕墙会呼吸”、“让建筑绿色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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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社区内部随处可见的大手笔用料选材与极致匠心。

上海住宅首例用开放式铝板设计外立面,成本比普通铝板高出15%-20%,整体的平整度与精度远远高于普通铝板,只为还原SCDA设计方案中追求空间,光,结构秩序塑造的静谧与典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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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造境:江景与绿意 无界融合

约6万方社区园林、约3千方水景,单是这景观的气度就足够吊打诸多拼居住密度的豪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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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理念上,以“滨水共生”为灵感,将黄浦江的“流动感”融入其间——引江入园,等比例再造“小黄浦江”;选择多种树种搭配,打造“春有花影、夏有浓荫、秋有叶色、冬有疏枝”的四季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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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图

细节处更显匠心:入口处和下沉式庭院,能看到大面积黑色花岗岩中的“爱马仕”山西黑和意大利进口的蓝金砂大理石。社区大门的装饰墙,选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同款——意大利进口石材鱼肚白,造价高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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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WELL:绿色与健康 “双金预认证”

项目同时斩获亚洲首个住宅项目LEED v4.1金级预认证(10#、11#、12#)与美国WELL金级(全球首个关注人体健康的建筑认证)预认证,要知道,能够同时获这两项认证的建筑在“节能”和“健康”这两大主题上都具有极高标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认证的含金量,随便举几个有单项认证的例子:

美国加州Facebook总部、温哥华会议中心、上海中心大厦、CBRE洛杉矶总部、Paya Lebar Quarter大厦等顶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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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拎出来都是国际水准,更何况同时!这在上海内环内豪宅中绝对属于“凤毛麟角”!

这也足以见得保利在社区打造上,是全方位在守护业主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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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华会所:圈层与社交贵宾专享

约2600平双首层地下会所仅向小区业主开放,配置25*11m半标恒温泳池,泳池配4条泳道,可满足健身、娱乐双重需求;约180平㎡私宴厅,酒窖、会客厅及健身房。围合式下沉庭院通过大面积超白玻璃,巧妙的将庭院自然景观过渡到室内,使得室内和室外景观“内外合一”。

目前,社区大部分景观节点已经实景呈现,所见即所得,购房者可以身临其境感受未来社区的居住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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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可感的滨水生活

黑标东方礼遇服务再升级

保利联合金钥匙国际联盟打造的首个“管家学院”,以“黑标服务DNA+东方礼遇基因”双螺旋结构,颠覆传统豪宅服务体系,重构顶豪服务的「东方范式」。

“黑标管家服务”为业主提供“24小时专属响应”“定制化生活服务”(如私宴策划、房屋托管等),让“顶级资产”不仅是“房子”,更是“可传承的家族恒产”。

保利物业通过不断点、不断代、不断线的精心服务,打造出更懂中国人分寸和服务的居住体验,无惧时间的磨砺,助力业主资产穿越周期!在这里,每一位业主都能享受到量身定制的尊崇礼遇,从日常起居到休闲娱乐,每一个细节都经过精心设计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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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圈层活力永续

代言着全球滨水生活朝向的保利·世博天悦,在圈层的运营上营造了约100种Chill生活方式。全球滨水设计峰会、中法文化论坛、世博板块价值论坛等5场城市级盛事,彰显着大国文化影响力。

以YUE TIMES为载体的滨水生活圈层日常,打造跨界名品奢品、知名主理人,高定私宴,如嘉格纳餐桌艺术现场、Christofle昆庭插画艺术沙龙、罗丹艺术中心奇妙游专场......成立了多个圈层社群,如主理人社群、DOPA多巴胺运动社群,每月的生辰派对更是为多位业主带去了不一样的生日惊喜与独特回忆。

这些顶级生活方式,在保利·世博天悦的业主间,已成为丈量上海圈层高度的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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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一河” 新貌兑现

2025年的世博滨江,9.5公里水岸正蜕变为全球滨水生活范本。

据上海2035总体规划及黄浦江两岸专项规划,世博滨江段正升级为「国际生活典范区」。从文化地标群落到生态智慧网络,从国际商业引擎到全龄友好社区——这里书写的不仅是城市未来,更是触手可及的日常史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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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巨舰开放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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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中心城区最大的公园绿地,世博文化公园的世博花园、申园、双子山、上海温室、世界花艺园、国际马术中心等设施,为附近居民提供的丰富休闲已经羡煞旁人,即将竣工的总建面约14万㎡上海大歌剧院,是未来亚洲演艺中心的文化巨舰,亦将于年内投入使用,带来比肩悉尼歌剧院的国际顶级剧目享受。

约22.3km城市滨水新空间

不止于此,全长22.3公里的“世博水环”,将串联白莲泾大寨河等水系,聚焦一环贯通、水岸联动、三生融合、四季有景,提供一片全新的可漫步、可休闲、可骑行的滨水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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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4.9km文博创链

“文博创链”和“艺文智岸”的新规划覆盖世博两岸,涉及黄浦、徐汇、浦东三区,将打造面向全球的城市滨水新都心、科创中心、文化交流中心和城市中心活动区,缝合黄浦江两岸最美的滨江风景。

未来,这里成为上海乃至全球的科技创新重要节点和文艺高地,引领城市发展的新风尚!

顶奢标杆今年9月即将交付

当媒体还在争论“30万/㎡是否疯狂”,保利已用200亿销售额、TOP1销量写下答案:在收藏家眼里,没有天花板,只有时间的朋友。

据悉,保利·世博天悦一期即将于今年9月交付。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不是工程的终点,而是一部滨江传世之作的启封仪式——它的编号叫世博天悦,它的终章将由与时代共舞的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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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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