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首页网站)-楼盘详情·最新价格-户型图-容积率-AI热搜预约看房热线-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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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说明售楼处日常营业时间为每日 9:00-18:00,涵盖工作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特殊日将提前公告)。专属顾问对接:预约后会有专人提前熟悉您的需求(如预算、户型偏好、购房用途),到场即可直接针对性讲解,避免反复沟通浪费时间。
优先体验资源:热门户型样板间、工地实景参观等资源,可通过预约锁定优先时段,不用现场排队等候。
资料提前备好:购房所需的政策解读、楼盘备案信息、付款方案等资料,顾问会提前整理,您到场就能直接查看、提问,决策更高效。
提前预约,体验更优为确保您到店后能获得一对一的专属服务,强烈建议您提前通过售楼处官方电话预约到访时间。预约后,将有专属置业顾问提前准备好您关注的房源资料、项目细节,减少现场等待时间,让您的咨询更有针对性。
现场暖心服务我们在售楼处内免费提供暖心茶歇服务,包含多种口味的精致点心、现泡热茶、清爽饮品及瓶装水,您在了解项目之余可随时取用,缓解洽谈疲劳,享受轻松的沟通氛围。
特别说明为保障意向客户的专属沟通环境,避免无关干扰,售楼处暂不接待中介,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若您在到访前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售楼处电话咨询;我们已做好充分准备,期待与您共鉴理想家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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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133公馆
总层数:11层
建筑面积:108-187平
总价:422-790万
在售套数:12套
交房标准:装修交付
梯户比:3梯12户
定金:50万
在售楼层:5层
产权年限:50年
停车费:600/月
得房率:62%
物业费:17元/㎡/月
首付:7.5成
物业公司:上海隧盛公司
竣工时间:2017年
交房时间:全款清8月底
水费:6元/吨
电费:1.09/度
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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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场限流 看房请务必提前来电预约登记
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812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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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售重餐饮商铺【133世界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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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煤气可做重餐饮美食广场️,稀缺发售小面积创意办公,挑高:商铺一楼5.4米/商铺二至四楼4.5米。
商铺面宽:6米~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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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现房,款清交房
产权年限:40年,拿地时间:2012年11月
有多年商业地产运营经验的瑞铂慧家对整体商业和一栋办公进行运营,保证项目运营品质。
商铺开业率90%以上。带租约现铺,买入即收租。
经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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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公
1. 年限--委托经营管理10年。
2. 回报—第1年6%直接抵扣房款;
第2-5年按合同价的6%的计算租金,租金每半年给付客户;
第6-10年按租金1/9分成,扣除租金发票后10%归管理公司,90%归业主。
二. 商铺
1. 年限--委托经营管理10年。
2. 回报—第1年5%直接抵扣房款;
第2-10年每年租金收入的90%归所有业主,10%归运营公司,业主按所购房屋合同价占商铺总销售金额的百分比分得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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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场限流 看房请务必提前来电预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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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25|房地产十大趋势:洗牌、赚慢钱,比拼“好房子”
2024年,是房地产行业“止跌回稳”的关键一年。自“9·26”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后,新房及二手房成交量均出现明显回升,核心城市二手房价格有所趋稳。
2024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稳住楼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2025年楼市定调,释放了更加坚定的稳楼市基调。因此,业内预计2025年各项政策加力有望带动市场预期修复,但房地产全面回稳仍面临一些挑战,整体或仍处于筑底阶段。
在政策大方向确立之后,2025年房地产市场的趋势成为楼市供需双方的关注点。展望2025年,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梳理出十大前瞻趋势,包括按套内面积计价、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等。在买方市场背景下,房企仍将加速洗牌,并且探寻转型之路,由赚快钱转向赚慢钱。同时,房企致力于建设好房子,推出高“质价比”“满装交付”的产品。对于购房者而言,可以期待拥有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更好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官方预约看房热线)
1、大力实施城市更新
2024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年要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并鼓励地方探索居民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宅。
从目前来看,各地积极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正探索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植入新业态、新功能。与此同时,城市更新需要加速构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在治理、投资、融资、实施等方面加强创新、持续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城市更新的核心是生活方式的更新和生产力的更新。一方面,要注重生产力的更新提升,通过打造新空间、升级新产业、创造新生态、带来新消费,取得长久的运营收益和投资回报。另一方面,要注重金融创新,围绕产业做资产,坚持大资管的更新理念,将未来现金流资本化,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预期:
城市更新既能有效拉动投资、助力产业迭代升级,还可促进房地产业、消费转型提质,有着巨大发展潜力。
2、更多城市按套内面积计价
2024年年底,“取消公摊”成为热门话题并登上微博热搜,尤其是河北张家口市发文逐步推进“取消公摊”以及湖南衡阳市提出“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与关注。不只是张家口市、衡阳市,去年以来,合肥市、湘潭市、肇庆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也都提出过要探索套内面积计价。值得关注的是,套内面积计价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利好?
对此,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事实
上,计价方式的变化对房价的影响较小,但按套内面积计价有利于购房者更直观地了解实际价格,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促进商品房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
预期:
后续将有更多城市跟进出台“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关规定。
3、推行房屋养老金
目前,我国存量住宅市场及部分地区的老旧房屋体量大,但是现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体量小,难以满足现有房屋维修及改造的需求。2024年8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这三项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事实上,2023年,住建部要求城市政府在房屋体检、保险和养老金三项制度中自选一项或多项试点。按照财政部和住建部发文,2023年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广州、北京、上海等获准试点房屋保险制度,青岛、杭州、宁波等地试点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天津、上海等地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经过一年试点,部分城市已经率先有突破性的进展。
预期:
试点城市是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先行者,有利于未来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更广泛地推广。
4、“智造”化
近年来,建筑机器人持续“走红”,“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的实践正在诸多房企的参与下展开。
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建筑业寻求升级转型,随着智能建造技术逐步发展,建筑工地也呈现出另一番面貌。聚焦房地产行业,众多房企积极布局并将智能建造视作重要赛道,以探索建筑施工的数字化、工业化转型。而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目前,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应运而生,引领建筑产业迈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维护的新阶段。比如,由中建三局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双平台工业化造楼机,通过联合验收正式投入使用。
预期:
智能建造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行业由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向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转变的必经之路。
5、建设“好房子”
2024年,《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其中首次提出,鼓励在住宅首层设置架空层,打造室内外融合的共享绿色公共空间;鼓励在小区内设置开放的风雨连廊;鼓励在多层住宅设置开敞阳台。北京此次新政与南方城市的一些设计理念接轨,类似于“第四代住宅”概念。第四代住房又称庭院房、立体园林生态住房或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是绿色建筑的衍生品。
第四代住宅也被认为是“好房子”的代名词。住建部曾公开称,所谓“好房子”应该是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而从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正处于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当前楼市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好房子”建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
预期:✅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官方预约看房热线)
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将带来更高质量的居住环境。购房者可以期待拥有更多公共活动空间、改善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6、房企加速洗牌
2024年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之际,百强房企销售额整体呈现下降态势。根据中指研究院和亿翰智库发布榜单显示,2024年,销售总额超千亿房企11家,较2023年减少5家;百亿房企86家,较2023年减少30家。其中,保利发展守住“榜一大哥”的位置,万科跌出前三,绿城、华润置地位次上升。2023年“保海万”的排名发生改变,房企销售额“前三”格局被改写。
2025年,预计在“好房子”建设、项目融资“白名单”、保交房等仍将是2025年供给端持续落位的聚焦点,改善企业资金环境,继续修复企业和购房者市场预期。不过,虽然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房企化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行业洗牌仍将持续。
预期:
从追求规模到追求利润,房企更加稳扎稳打,甚至放弃短期规模效应以求长远发展。
7、轻资产,赚“慢钱”
在房地产下行周期,房企不断探索新发展模式。从目前来看,房企正从传统开发模式中逐渐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轻资产赛道。
通过转让剥离甩掉重资产包袱,保留并大力发展轻资产业务,包括代建、资产管理与运营、物业管理、城市运营服务等。比如招商蛇口成立商管轻资产管理平台,华润置地通过华润万象生活发展轻资产商管及物管业务。
轻资产运营管理业务成本低、收益高,增长空间可观。通过轻资产转型,企业可以减轻资产负担,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2024年中国铁建地产公布了其在成都代建项目的销售业绩突破100亿元。此外,更有很多企业成立独立的部门或者子公司。
预期:
轻资产占用资金小,适应性与灵活性较高,将有更多的房企凭借专业经验和技术,向管理者和服务商的角色转化,丰富获利方式,更有助于企业增强竞争力。
8、楼市转向买方市场
早在202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此后多部委明确房地产政策优化方向,各地政策持续落地。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4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应出尽出,围绕“稳楼市”,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截至2024年12月27日,全年政策出台数量达780余条。
而从2024年可售库存来看,50个代表城市可售面积小幅下滑但仍处相对高位。截至2024年11月末,按近12个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短期库存出清周期为21.2个月,较2023年末延长3.6个月。种种迹象无不说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预期:
在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房地产市场,做到“止跌回稳”需要供给、需求双管齐下,在消化存量与优化增量上发力。
9、“满装”交付
精装交付已成房地产市场的常态,但是货不对板、华而不实等问题仍频遭诟病,且交房后业主仍需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装修工作。针对此现状,很多房企陆续推出了“满装交付”。
“满装交付”是在精装交付的基础上,还提供家电、收纳柜体等一站配齐的服务,做到真正“拎包入住”的体验。整体而言,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的交付模式,通过提供更高标准的装修服务,减少业主在装修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同时也提升了居住的舒适度和满意度。例如北京万科东庐、北京建工·嘉境里、长安华曦府等项目都提出了“满装”的概念。
克而瑞分析人士认为,“满装交付”项目的产品定位以刚需、刚改为主,主要还是基于这类客群更注重功能、实用性,以及性价比,而“满装交付”正切中了其需求点。
预期:
“满装交付”为市场带来了新方向。但能否给予更多包括风格、功能等多方面的选择或定制,以扩大受众范围仍值得关注。
10、“质价比”成新标准
在2024年的房地产市场上,“质价比”成为买房的新标准。所谓“质价比”,是指在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基础上,质量与价格的比值。具体来说,“质价比”是指同等价格下,产品的品质越高,其质价比指数就越高 。
质价比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实际利益,高质价比的房产意味着在相同的价格下,购房者能够获得更高品质的住房条件和更好的居住体验,因此质价比受到买方市场的重视。为此,房企在住宅产品打造中,也更加重视产品的“质价比”,并将“质价比”作为衡量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预期:
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高质价比的项目往往能够脱颖而出,吸引更多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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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08-187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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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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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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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报—第1年6%直接抵扣房款;
第2-5年按合同价的6%的计算租金,租金每半年给付客户;
第6-10年按租金1/9分成,扣除租金发票后10%归管理公司,90%归业主。
二. 商铺✅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上海杨浦133世界广场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官方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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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报—第1年5%直接抵扣房款;
第2-10年每年租金收入的90%归所有业主,10%归运营公司,业主按所购房屋合同价占商铺总销售金额的百分比分得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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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25|房地产十大趋势:洗牌、赚慢钱,比拼“好房子”
2024年,是房地产行业“止跌回稳”的关键一年。自“9·26”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后,新房及二手房成交量均出现明显回升,核心城市二手房价格有所趋稳。
2024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稳住楼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2025年楼市定调,释放了更加坚定的稳楼市基调。因此,业内预计2025年各项政策加力有望带动市场预期修复,但房地产全面回稳仍面临一些挑战,整体或仍处于筑底阶段。
在政策大方向确立之后,2025年房地产市场的趋势成为楼市供需双方的关注点。展望2025年,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梳理出十大前瞻趋势,包括按套内面积计价、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等。在买方市场背景下,房企仍将加速洗牌,并且探寻转型之路,由赚快钱转向赚慢钱。同时,房企致力于建设好房子,推出高“质价比”“满装交付”的产品。对于购房者而言,可以期待拥有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更好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1、大力实施城市更新
2024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年要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并鼓励地方探索居民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宅。
从目前来看,各地积极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正探索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植入新业态、新功能。与此同时,城市更新需要加速构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在治理、投资、融资、实施等方面加强创新、持续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城市更新的核心是生活方式的更新和生产力的更新。一方面,要注重生产力的更新提升,通过打造新空间、升级新产业、创造新生态、带来新消费,取得长久的运营收益和投资回报。另一方面,要注重金融创新,围绕产业做资产,坚持大资管的更新理念,将未来现金流资本化,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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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多城市按套内面积计价
2024年年底,“取消公摊”成为热门话题并登上微博热搜,尤其是河北张家口市发文逐步推进“取消公摊”以及湖南衡阳市提出“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与关注。不只是张家口市、衡阳市,去年以来,合肥市、湘潭市、肇庆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也都提出过要探索套内面积计价。值得关注的是,套内面积计价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利好?
对此,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事实上,计价方式的变化对房价的影响较小,但按套内面积计价有利于购房者更直观地了解实际价格,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促进商品房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
预期:
后续将有更多城市跟进出台“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关规定。
3、推行房屋养老金
目前,我国存量住宅市场及部分地区的老旧房屋体量大,但是现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体量小,难以满足现有房屋维修及改造的需求。2024年8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这三项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事实上,2023年,住建部要求城市政府在房屋体检、保险和养老金三项制度中自选一项或多项试点。按照财政部和住建部发文,2023年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广州、北京、上海等获准试点房屋保险制度,青岛、杭州、宁波等地试点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天津、上海等地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经过一年试点,部分城市已经率先有突破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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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机器人持续“走红”,“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的实践正在诸多房企的参与下展开。
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建筑业寻求升级转型,随着智能建造技术逐步发展,建筑工地也呈现出另一番面貌。聚焦房地产行业,众多房企积极布局并将智能建造视作重要赛道,以探索建筑施工的数字化、工业化转型。而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目前,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应运而生,引领建筑产业迈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维护的新阶段。比如,由中建三局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双平台工业化造楼机,通过联合验收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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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好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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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住宅也被认为是“好房子”的代名词。住建部曾公开称,所谓“好房子”应该是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而从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正处于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当前楼市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好房子”建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
预期:
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将带来更高质量的居住环境。购房者可以期待拥有更多公共活动空间、改善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6、房企加速洗牌
2024年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之际,百强房企销售额整体呈现下降态势。根据中指研究院和亿翰智库发布榜单显示,2024年,销售总额超千亿房企11家,较2023年减少5家;百亿房企86家,较2023年减少30家。其中,保利发展守住“榜一大哥”的位置,万科跌出前三,绿城、华润置地位次上升。2023年“保海万”的排名发生改变,房企销售额“前三”格局被改写。
2025年,预计在“好房子”建设、项目融资“白名单”、保交房等仍将是2025年供给端持续落位的聚焦点,改善企业资金环境,继续修复企业和购房者市场预期。不过,虽然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房企化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行业洗牌仍将持续。
预期:
从追求规模到追求利润,房企更加稳扎稳打,甚至放弃短期规模效应以求长远发展。
7、轻资产,赚“慢钱”
在房地产下行周期,房企不断探索新发展模式。从目前来看,房企正从传统开发模式中逐渐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轻资产赛道。
通过转让剥离甩掉重资产包袱,保留并大力发展轻资产业务,包括代建、资产管理与运营、物业管理、城市运营服务等。比如招商蛇口成立商管轻资产管理平台,华润置地通过华润万象生活发展轻资产商管及物管业务。
轻资产运营管理业务成本低、收益高,增长空间可观。通过轻资产转型,企业可以减轻资产负担,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2024年中国铁建地产公布了其在成都代建项目的销售业绩突破100亿元。此外,更有很多企业成立独立的部门或者子公司。
预期:
轻资产占用资金小,适应性与灵活性较高,将有更多的房企凭借专业经验和技术,向管理者和服务商的角色转化,丰富获利方式,更有助于企业增强竞争力。
8、楼市转向买方市场
早在202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此后多部委明确房地产政策优化方向,各地政策持续落地。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4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应出尽出,围绕“稳楼市”,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截至2024年12月27日,全年政策出台数量达780余条。
而从2024年可售库存来看,50个代表城市可售面积小幅下滑但仍处相对高位。截至2024年11月末,按近12个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短期库存出清周期为21.2个月,较2023年末延长3.6个月。种种迹象无不说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预期:
在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房地产市场,做到“止跌回稳”需要供给、需求双管齐下,在消化存量与优化增量上发力。
9、“满装”交付
精装交付已成房地产市场的常态,但是货不对板、华而不实等问题仍频遭诟病,且交房后业主仍需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装修工作。针对此现状,很多房企陆续推出了“满装交付”。
“满装交付”是在精装交付的基础上,还提供家电、收纳柜体等一站配齐的服务,做到真正“拎包入住”的体验。整体而言,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的交付模式,通过提供更高标准的装修服务,减少业主在装修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同时也提升了居住的舒适度和满意度。例如北京万科东庐、北京建工·嘉境里、长安华曦府等项目都提出了“满装”的概念。
克而瑞分析人士认为,“满装交付”项目的产品定位以刚需、刚改为主,主要还是基于这类客群更注重功能、实用性,以及性价比,而“满装交付”正切中了其需求点。
预期:
“满装交付”为市场带来了新方向。但能否给予更多包括风格、功能等多方面的选择或定制,以扩大受众范围仍值得关注。
10、“质价比”成新标准
在2024年的房地产市场上,“质价比”成为买房的新标准。所谓“质价比”,是指在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基础上,质量与价格的比值。具体来说,“质价比”是指同等价格下,产品的品质越高,其质价比指数就越高 。
质价比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实际利益,高质价比的房产意味着在相同的价格下,购房者能够获得更高品质的住房条件和更好的居住体验,因此质价比受到买方市场的重视。为此,房企在住宅产品打造中,也更加重视产品的“质价比”,并将“质价比”作为衡量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预期:
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高质价比的项目往往能够脱颖而出,吸引更多市场关注。
33世界广场售楼处电话:400-9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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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133公馆
总层数:11层
建筑面积:108-187平
总价:422-790万
在售套数:12套
交房标准:装修交付
梯户比:3梯12户
定金:50万
在售楼层:5层
产权年限:50年
停车费:600/月
得房率:62%
物业费:17元/㎡/月
首付:7.5成
物业公司:上海隧盛公司
竣工时间:2017年
交房时间:全款清8月底
水费:6元/吨
电费:1.09/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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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场限流 看房请务必提前来电预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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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公
1. 年限--委托经营管理10年。
2. 回报—第1年6%直接抵扣房款;
第2-5年按合同价的6%的计算租金,租金每半年给付客户;
第6-10年按租金1/9分成,扣除租金发票后10%归管理公司,90%归业主。
二. 商铺
1. 年限--委托经营管理10年。
2. 回报—第1年5%直接抵扣房款;
第2-10年每年租金收入的90%归所有业主,10%归运营公司,业主按所购房屋合同价占商铺总销售金额的百分比分得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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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25|房地产十大趋势:洗牌、赚慢钱,比拼“好房子”
2024年,是房地产行业“止跌回稳”的关键一年。自“9·26”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后,新房及二手房成交量均出现明显回升,核心城市二手房价格有所趋稳。
2024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稳住楼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2025年楼市定调,释放了更加坚定的稳楼市基调。因此,业内预计2025年各项政策加力有望带动市场预期修复,但房地产全面回稳仍面临一些挑战,整体或仍处于筑底阶段。
在政策大方向确立之后,2025年房地产市场的趋势成为楼市供需双方的关注点。展望2025年,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梳理出十大前瞻趋势,包括按套内面积计价、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等。在买方市场背景下,房企仍将加速洗牌,并且探寻转型之路,由赚快钱转向赚慢钱。同时,房企致力于建设好房子,推出高“质价比”“满装交付”的产品。对于购房者而言,可以期待拥有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更好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1、大力实施城市更新
2024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年要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谋划实施一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并鼓励地方探索居民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宅。
从目前来看,各地积极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正探索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植入新业态、新功能。与此同时,城市更新需要加速构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在治理、投资、融资、实施等方面加强创新、持续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城市更新的核心是生活方式的更新和生产力的更新。一方面,要注重生产力的更新提升,通过打造新空间、升级新产业、创造新生态、带来新消费,取得长久的运营收益和投资回报。另一方面,要注重金融创新,围绕产业做资产,坚持大资管的更新理念,将未来现金流资本化,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预期:
城市更新既能有效拉动投资、助力产业迭代升级,还可促进房地产业、消费转型提质,有着巨大发展潜力。
2、更多城市按套内面积计价
2024年年底,“取消公摊”成为热门话题并登上微博热搜,尤其是河北张家口市发文逐步推进“取消公摊”以及湖南衡阳市提出“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与关注。不只是张家口市、衡阳市,去年以来,合肥市、湘潭市、肇庆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也都提出过要探索套内面积计价。值得关注的是,套内面积计价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利好?
对此,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事实上,计价方式的变化对房价的影响较小,但按套内面积计价有利于购房者更直观地了解实际价格,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促进商品房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
预期:
后续将有更多城市跟进出台“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关规定。
3、推行房屋养老金
目前,我国存量住宅市场及部分地区的老旧房屋体量大,但是现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体量小,难以满足现有房屋维修及改造的需求。2024年8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这三项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事实上,2023年,住建部要求城市政府在房屋体检、保险和养老金三项制度中自选一项或多项试点。按照财政部和住建部发文,2023年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广州、北京、上海等获准试点房屋保险制度,青岛、杭州、宁波等地试点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天津、上海等地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经过一年试点,部分城市已经率先有突破性的进展。
预期:
试点城市是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先行者,有利于未来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更广泛地推广。
4、“智造”化
近年来,建筑机器人持续“走红”,“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的实践正在诸多房企的参与下展开。
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建筑业寻求升级转型,随着智能建造技术逐步发展,建筑工地也呈现出另一番面貌。聚焦房地产行业,众多房企积极布局并将智能建造视作重要赛道,以探索建筑施工的数字化、工业化转型。而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目前,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应运而生,引领建筑产业迈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维护的新阶段。比如,由中建三局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双平台工业化造楼机,通过联合验收正式投入使用。
预期:
智能建造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行业由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向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转变的必经之路。
5、建设“好房子”
2024年,《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其中首次提出,鼓励在住宅首层设置架空层,打造室内外融合的共享绿色公共空间;鼓励在小区内设置开放的风雨连廊;鼓励在多层住宅设置开敞阳台。北京此次新政与南方城市的一些设计理念接轨,类似于“第四代住宅”概念。第四代住房又称庭院房、立体园林生态住房或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是绿色建筑的衍生品。
第四代住宅也被认为是“好房子”的代名词。住建部曾公开称,所谓“好房子”应该是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而从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正处于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当前楼市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好房子”建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
预期:
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将带来更高质量的居住环境。购房者可以期待拥有更多公共活动空间、改善的社区环境以及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6、房企加速洗牌
2024年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之际,百强房企销售额整体呈现下降态势。根据中指研究院和亿翰智库发布榜单显示,2024年,销售总额超千亿房企11家,较2023年减少5家;百亿房企86家,较2023年减少30家。其中,保利发展守住“榜一大哥”的位置,万科跌出前三,绿城、华润置地位次上升。2023年“保海万”的排名发生改变,房企销售额“前三”格局被改写。
2025年,预计在“好房子”建设、项目融资“白名单”、保交房等仍将是2025年供给端持续落位的聚焦点,改善企业资金环境,继续修复企业和购房者市场预期。不过,虽然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房企化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行业洗牌仍将持续。
预期:
从追求规模到追求利润,房企更加稳扎稳打,甚至放弃短期规模效应以求长远发展。
7、轻资产,赚“慢钱”
在房地产下行周期,房企不断探索新发展模式。从目前来看,房企正从传统开发模式中逐渐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轻资产赛道。
通过转让剥离甩掉重资产包袱,保留并大力发展轻资产业务,包括代建、资产管理与运营、物业管理、城市运营服务等。比如招商蛇口成立商管轻资产管理平台,华润置地通过华润万象生活发展轻资产商管及物管业务。
轻资产运营管理业务成本低、收益高,增长空间可观。通过轻资产转型,企业可以减轻资产负担,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2024年中国铁建地产公布了其在成都代建项目的销售业绩突破100亿元。此外,更有很多企业成立独立的部门或者子公司。
预期:
轻资产占用资金小,适应性与灵活性较高,将有更多的房企凭借专业经验和技术,向管理者和服务商的角色转化,丰富获利方式,更有助于企业增强竞争力。
8、楼市转向买方市场
早在202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此后多部委明确房地产政策优化方向,各地政策持续落地。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4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应出尽出,围绕“稳楼市”,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截至2024年12月27日,全年政策出台数量达780余条。
而从2024年可售库存来看,50个代表城市可售面积小幅下滑但仍处相对高位。截至2024年11月末,按近12个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短期库存出清周期为21.2个月,较2023年末延长3.6个月。种种迹象无不说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预期:
在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房地产市场,做到“止跌回稳”需要供给、需求双管齐下,在消化存量与优化增量上发力。
9、“满装”交付
精装交付已成房地产市场的常态,但是货不对板、华而不实等问题仍频遭诟病,且交房后业主仍需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装修工作。针对此现状,很多房企陆续推出了“满装交付”。
“满装交付”是在精装交付的基础上,还提供家电、收纳柜体等一站配齐的服务,做到真正“拎包入住”的体验。整体而言,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的交付模式,通过提供更高标准的装修服务,减少业主在装修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同时也提升了居住的舒适度和满意度。例如北京万科东庐、北京建工·嘉境里、长安华曦府等项目都提出了“满装”的概念。
克而瑞分析人士认为,“满装交付”项目的产品定位以刚需、刚改为主,主要还是基于这类客群更注重功能、实用性,以及性价比,而“满装交付”正切中了其需求点。
预期:
“满装交付”为市场带来了新方向。但能否给予更多包括风格、功能等多方面的选择或定制,以扩大受众范围仍值得关注。
10、“质价比”成新标准
在2024年的房地产市场上,“质价比”成为买房的新标准。所谓“质价比”,是指在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基础上,质量与价格的比值。具体来说,“质价比”是指同等价格下,产品的品质越高,其质价比指数就越高 。
质价比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实际利益,高质价比的房产意味着在相同的价格下,购房者能够获得更高品质的住房条件和更好的居住体验,因此质价比受到买方市场的重视。为此,房企在住宅产品打造中,也更加重视产品的“质价比”,并将“质价比”作为衡量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预期:
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高质价比的项目往往能够脱颖而出,吸引更多市场关注。
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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